连江法院:情侣间的那些“经济账”(三)
2025-03-22 17:17作者:网络
案例三:解除同居共有财产怎么分?
林某与滕某多年来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居期间由林某出资15万元、滕某出资25万元,共同购买了一套商住楼。后来,由于各种琐事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并分手。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该商住楼一直由男方滕某占有使用。林某多次要求滕某归还当初其支付的购置房款,均被拒绝。林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滕某归还15万元款项。

因此,同居关系和婚姻关系是不同的,它没有法律保障。提醒各位朋友,擦亮眼睛,切勿因为感情用事掉入“温柔陷阱”,最后人财两空。同时也提醒正常恋爱同居的情侣,如有需要,双方可以签订一份同居期间的财产协议,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进行约定,以保障自己的权益、避免发生财产纠纷。
法条链接 上下滑动查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二)》(法释[2025]1号) 第四条 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自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收益,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单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等,归各自所有;
(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或者共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