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京平:典型案例三重功能的集中体现
当前,“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从源头上切断疫情扩散蔓延渠道的有效措施,使我国疫情防控阶段性成效进一步巩固,复工复产取得重要进展,经济社会运行秩序加快恢复。
保障疫情防控措施有效实施、巩固疫情防控既有成效的最后法律手段,就是适用刑法惩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其中,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准确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至关重要的刑事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三批依法惩处妨害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聚焦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件,无疑具有重要意义。这组案例,具有以下显著功能。
一、明确行为规范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典型的法定犯。一个平常处于休眠状态的罪名,因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夜之间被司法解释实际激活,抗拒或拒绝执行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新冠肺炎病毒传播或者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新型犯罪。
社会成员关注此罪的法律适用实况,至少有两方面的兴趣点,一是什么样的行为、怎样程度的行为,就属于犯罪,就应被判处刑罚?二是与前一点相关,司法机关惩治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活动,能否为公众安全提供切实的保障,以免新冠肺炎病毒的威胁或侵害?
最高法发布第三批典型案例,首要的价值、重要的社会效果,就是以裁判的形式,回应了社会关切。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每个人应遵守的义务,刑法和司法解释对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规定,都过于抽象,难以向公众传达适应其认知特点的信息。
最高法集中公布的8个典型案例,图景式展示了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各种具体行为:
在疫情期间前往疫情严重的国家旅行,从境外回国后不如实申报出境信息且不执行隔离规定;
故意隐瞒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且不执行居家隔离规定,多次出入超市、药店等公共场所,并乘公共汽车往返多地;
故意隐瞒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不仅不执行居家隔离规定,而且不执行停止经营的指令,继续经营餐饮店;
故意隐瞒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随意出入公共场所,并在隔离治疗期间故意隐瞒活动轨迹或者密切接触史;
故意隐瞒从疫情高发地区返乡的事实,并在就诊时继续隐瞒导致密切接触者感染新冠肺炎;
故意隐瞒密切接触史,致使有关部门未能及时对有关人员采取隔离措施;
确诊患者隐瞒活动轨迹,导致相关部门未能及时采取管控措施;
不执行疫情期间发热病人收治规定,在村卫生室收治发热病人,并瞒报收治情况;等等。
每一个案例,都将拒绝执行新冠肺炎防控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具体化、普及化,使受众知悉犯罪行为的基本特征,让受众了解到司法机关惩治犯罪的重点。由此可以形成两方面的良好效果:
第一,明确行为规范的效果。由司法解释激活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刑法规定,预防功能理应优先于惩治功能,一般预防功能理应优先于特殊预防功能。也就是说,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司法活动,重心不在惩处多少人,而在遏制可能的犯罪行为,教育多数人,规制社会成员的行为,使公众的行为符合疫情防控的规范。以尽可能少的惩处数量,获取最大的威慑、预防、规范效果,应该是司法的妥当目标。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办理,能够达到以案明法、以案释法的辐射效果,比案件本身更有价值。
第二,确保公众安全感的效果。良好的公众安全感,不仅是各种疫情防控措施的目的,也是“外防输入、内防反弹”防控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必须依赖的条件。集中公布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代表公检法办案机关,向社会公众交出的合格答卷,是保障社会公众安全感的确认书。国家司法机关切实保护公众安全的决心、努力,透过典型案例传达给社会公众,对提振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信心,确保复产复工有序进行,社会生活恢复常态,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
二、细化裁判规则
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1款第(4)项规定的行为方式构成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是仅在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才可能构成的犯罪。激活这一罪名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简称《意见》),只是以拟制规定和注意规定兼具的方式,概括规定了适用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定罪处罚的行为要件,即除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的行为之外,“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应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