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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十大毒品(涉毒)犯罪典型案例(2)

2022-12-18 08:58作者:网络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启安明知氟胺酮是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精药品仍贩卖给他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何启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实施本案犯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何启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据此,依法对被告人何启安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攸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5日作出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氟胺酮是对氯胺酮(俗称“K粉”)进行化学结构修饰得到的类似物,从外观看两者同为白色结晶粉末状,具有相似的麻醉、致幻等效果,长期吸食氟胺酮会引发对人体脏器的永久损害,滥用过量甚至会导致死亡。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涉氯胺酮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不法分子逐渐将目标转向氟胺酮,将其作为氯胺酮的替代物非法吸食、贩卖,以逃避法律制裁。为防范氟胺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蔓延,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将合成大麻素类物质和氟胺酮等18种物质列入〈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的公告》,决定从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将氟胺酮纳入列管范围。该公告的施行为打击氟胺酮等新型毒品犯罪提供了依据。本案系一起典型的涉氟胺酮犯罪案件。被告人何启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又两次向吸毒人员贩卖氟胺酮,系累犯,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人民法院根据何启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新型毒品犯罪的严正立场。

 

案例10郑波故意杀人案

——吸毒致幻后杀死父母,罪行极其严重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波,男,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无业。

  被告人郑波系吸毒人员。2019年10月4日,郑波在家中吸食了甲基苯丙胺(冰毒)。次日1时许,郑波无端怀疑妻子陈某有外遇,与其妻发生争执。4时许,郑波来到父母卧室称其欲离婚,遭到其母范某某(被害人,殁年66岁)责骂,即持随身携带的仿制军刀捅刺范的头面部、颈部等处数刀,后又持刀捅刺瘫痪在床的其父郑某某(被害人,殁年76岁)颈部等处数刀。陈某劝阻郑波,郑持刀威胁陈下跪。后郑波见范某某未死,遂脚踢范某某头部,并再次捅刺范某某、郑某某数刀,致二人死亡。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郑波吸食毒品产生幻觉,持刀捅刺父母数刀,将二人杀死,杀人犯意坚决,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郑波判处并核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罪犯郑波已于2022年5月24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三、典型意义

  吸食毒品不仅给吸毒者本人造成难以逆转的身心损害,还容易诱发各类次生犯罪。长期吸食毒品花费大量钱财,吸毒者可能迫于经济压力“以贩养吸”,或者实施盗窃、抢劫等侵财犯罪。同时,因毒品具有中枢神经兴奋、抑制或者致幻作用,会导致吸毒者狂躁、抑郁甚至出现被害妄想、幻视幻听症状,进而肇事肇祸,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本案中,被告人郑波自述长期吸毒,平时吸食冰毒、“摇头丸”等多种毒品,其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社区戒毒,但仍不思悔改,又继续吸食毒品,致幻后无端怀疑妻子出轨,认为劝阻其离婚的母亲系“恶魔”,持刀杀死母亲和瘫痪在床的父亲,罪行令人发指。本案充分反映出毒品给吸食者本人、家庭和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人民法院在严惩郑波罪行的同时,也告诫每一位公民自觉防范、抵制毒品,远离这一摧毁人性的真正“恶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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