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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4)

2020-04-16 16:26作者:法律读库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分技术委员会的建议,应当经分技术委员会所属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同意组建的,由提出分技术委员会组建建议的单位公开征集委员,制定组建方案,报送国家标准委。  

分技术委员会组建方案的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国家标准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公告成立分技术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有标准化需求但暂不具备组建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国家标准委可以成立标准化工作组,承担国家标准制修订相关工作。标准化工作组不设分工作组,由国家标准委直接管理,组建程序和管理要求参照技术委员会执行。  

标准化工作组成立3年后,国家标准委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具备组建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条件的,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仍不具备组建条件的,予以撤销。  

第三十三条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化工作组由国家标准委统一顺序编号,分别为SAC/TC×××、SAC/TC×××/SC××、SAC/SWG×××。  

第三十四条技术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应当换届。换届前应当公开征集委员,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换届方案报送筹建单位。  

筹建单位应当对换届方案进行审核,并于技术委员会任期届满前3个月将换届方案报送国家标准委。  

国家标准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届满,符合要求的,予以换届。  

分技术委员会换届程序和要求参照技术委员会执行。  

第三十五条根据工作需要,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委员调整的建议,并报送国家标准委予以调整。委员调整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一次,每次调整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5。  

分技术委员会的委员调整参照技术委员会执行。  

第三十六条筹建单位可以提出调整相关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技术委员会等建议,并报送国家标准委予以调整、注销。  

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技术委员会可以提出调整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或者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以及注销分技术委员会等建议。相关建议应当经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表决通过,并由分技术委员会筹建单位报送国家标准委调整、注销。  

第三十七条根据技术委员会整体规划和国际对口变化需要,国家标准委可以直接调整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范围、名称、秘书处承担单位等。对标准化工作需求很少或者相关工作可以并入其他技术委员会的,国家标准委对技术委员会或者分技术委员会予以注销。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国家标准委、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技术委员会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技术委员会的监督检查情况报送国家标准委。  

第三十九条国家标准委建立考核评估制度,定期对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等进行考核评估,并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条技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自律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秘书处应当向全体委员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禁止技术委员会以营利为目的收取费用。严禁采取摊派、有偿署名等方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第四十二条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进行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接受国家标准委对国家标准制修订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第四十三条技术委员会印章由国家标准委统一制发,秘书处负责管理。技术委员会撤销、注销、变更名称时,应当将原印章交还国家标准委。  

技术委员会印章属于业务专用章,在开展本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时使用,主要用于上报材料、请示工作、征求意见、召开会议、对外联络以及国家标准委规定的其他事项,不得超出范围使用。印章使用需经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其授权的副主任委员签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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