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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2)

2020-04-16 16:26作者:法律读库

第十一条主任委员负责技术委员会全面工作,应当保持公平公正立场。主任委员负责签发会议决议、标准报批文件等技术委员会重要文件。主任委员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签发标准报批文件等重要文件。  

第十二条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承担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行业影响力;  

(三)有连续3年以上开展标准化工作的经验,牵头起草过3项以上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四)将秘书处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和日常工作,并为秘书处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办公条件;  

(五)有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督促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秘书处各项工作公正、公平地开展;  

(六)国家标准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秘书处具体职责和工作制度,由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规定。  

两个单位联合承担秘书处,应当在秘书处工作细则中明确牵头承担单位及各自职责。  

第十三条技术委员会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不超过5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应当由委员兼任,不得来自同一单位。  

秘书长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技术专家担任,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熟悉本领域技术发展情况以及国内外标准化工作情况,具有连续3年以上标准化工作经历。  

第十四条秘书长负责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开展工作。秘书长和副秘书长具体职责由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五条技术委员会委员应当积极参加技术委员会的活动,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标准制修订等方面的工作建议;  

(二)按时参加标准技术审查和标准复审,按时参加技术委员会年会等工作会议;  

(三)履行委员投票表决义务;  

(四)监督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秘书处的工作;  

(五)监督技术委员会经费的使用;  

(六)及时反馈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实施情况;  

(七)参与本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化工作;  

(八)参加国家标准委及技术委员会组织的培训;  

(九)承担技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十)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委员享有表决权,有权获取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顾问,顾问不超过5人。顾问应当为本专业领域的专家或者学者,由技术委员会聘任,无表决权。  

第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技术委员会可以设观察员。观察员可以获得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技术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观察员条件由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  

第十八条专业领域相关联的技术委员会之间应当建立联络关系,互派联络员,协调相关技术问题。联络员可以获得其负责联络的技术委员会的资料和文件,列席相关工作会议,发表意见、提出建议,无表决权。联络员应当及时向所属技术委员会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技术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年会,总结上年度工作,安排下年度计划,通报经费使用情况等。全体委员应当参加年会。技术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处理相关工作。技术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应当提前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条以下事项应当由秘书处形成提案,提交全体委员审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一)技术委员会章程和秘书处工作细则;  

(二)工作计划;  

(三)本专业领域标准体系表;  

(四)国家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  

(五)国家标准送审稿;  

(六)技术委员会委员调整建议;  

(七)工作经费的预决算及执行情况;  

(八)分技术委员会的组建、调整、撤销、注销等事项;  

(九)分技术委员会的决议;  

(十)技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应当审议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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