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力抗击疫情 刑法当仁不让(2)
二是“攻坚当用重典”。刑法是社会治理的有效手段之一,正如“醉驾入刑”使得公民人身、财产损失的交通肇事案件大幅下降一样,恰到好处地使用刑法手段,会取得“刑法进步一小步、社会治理推进一大步”的良好效果。在上世纪六七十年代,英国盗窃犯罪一度非常猖獗,英国通过将大量的预备形态认定为未遂犯,有效地遏制了盗窃犯罪;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面对故意杀人等恶性犯罪频发的状况,日本政府加大了对死刑的执行力度,从过去的若干年才有一次执行变为一年会有若干次执行;在世界范围内,针对近年来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的此起彼伏,国际组织要求各成员国修改法律,在侦查手段上,除了允许使用监听等超常手段之外,还要求将密谋甚至谋议作为犯罪行为的起点予以打击,这些都是“攻坚当用重典”的体现。防控新型肺炎的战役尽管已经打响了一段时间,但现在还处于攻坚阶段。据公共卫生专家估计,主要城市疫情潜在传播预报将滞后武汉1至2周暴发。这就意味着,更加难以预测的危机或许还在后面,今后一段时间更是不可掉以轻心。因此,在现阶段上,对于肆意传播谣言、制售伪劣医疗器材和防疫用品、趁火打劫、不听从政府隔离四处流窜,或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等危害疫情防控、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以形成全力抗击新型肺炎的氛围和气势,防止错过防控疫情总体战的最佳时机。
三是“轻轻重重”。即在抗击新型肺炎的战役中,适用刑法手段时,应当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犯罪危害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实行“两极化”处理。就目前的形势来看,抗击新型肺炎阻击战中所出现的犯罪,总体上属于特定紧急情况下所出现的犯罪,本质上是对人性的考验。紧急状态下,人性很难经得住道德检验。因此,对抗击新型肺炎过程中所出现的违法犯罪,特别是疫情严重的地方所出现的犯罪行为,必须区分轻重,采用不同的应对措施。针对同样危害社会的行为,一些主观恶性较小的人,主要考虑教育或者行政处罚为主,如对编造传播谣言者,如果行为人本人的鉴别力较弱,无力区分真假,且主要是基于提醒亲友注意防范的目的而实施的话,一般不考虑刑罚处罚;此外对于一些在外务工、求学等因为生活困难的原因,违反规定离开疫区,但仅仅只是违反相关规定而没有造成疫情传播后果的人,即便其态度恶劣,也尽量不要作为犯罪处理,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即可。相反的,抗击新型肺炎传播期间明知自己已经或者可能被感染,仍然四处流窜,导致病毒传播,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医疗手段,造成传播的行为;生产、制造伪劣防治、防护用品,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乘机哄抬物价、销售伪劣防治、防护用品或者假药、劣药,谋取暴利的行为;负有组织、协调、指挥、灾害调查、信息传递、交通运输、物资保障等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将爱心人士捐赠物品挪用、贪污,借机转手倒卖或者作为私人物品转送他人,从中渔利的行为,这些才是应当重点打击的对象。
总之,在全面抗“疫”的关键时候,刑法不能缺位,刑法必须当仁不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