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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时期如何构建司法应急机制(2)

2020-04-16 16:20作者:范明志

  疫情可能引发一些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及其医疗人员在医疗行为中有过错的,如何承担责任?因为这与正常时期的医疗条件明显不同,一些医院本身就缺乏正常的防护措施和医疗资源,在患者过多的情况下,可能导致在医疗过程当中无法实现规范化的医疗操作,这种情况不应当认定为医疗过错而让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从而保证医务机构在抗击疫情时能够放下包袱,充分发挥职能,挽救更多感染者的生命。这些都属于特殊时期出现的新类型案件,社会关注性较强,人民法院应当规范这些案件的法律适用,以取得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依法从快惩处疫情时期的违法犯罪活动,以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在疫情时期,维护社会关系稳定比日常更加重要。在疫情爆发时期,应当依法从快惩处、打击有关犯罪行为,引导人们遵守法律,维护特定时期的社会管理秩序。一是维护正常的医疗及防控疫情秩序,对于疫情期间的伤医害医,甚至包括医闹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从快从严进行处罚。二是严厉惩处疫情期间的造谣、违法传播信息等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了信息社会,网络谣言成为造谣的主要方式,因此严格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从快打击利用网络干扰抗击疫情的犯罪活动。三是对于拒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依据我国刑法规定,从快从严追究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刑事责任。四是依法从快惩处救灾、捐赠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抗击疫情过程中发生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药劣药行为,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行为、虚假广告行为、诈骗行为,以及在捐赠、拨款中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或者资金等行为,构成犯罪的,都要进行依法从快严厉惩处,为抗击疫情提供司法正能量,保证人民生活财产健康安全和社会秩序在抗击疫情过程中不受“二次伤害”。

  在全国上下一致全面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应当以比平时更高的政治站位、以服务大局的视角来发挥司法职能,为抗击疫情提供积极、有力的司法服务。在全国抗击疫情活动中,各级人民法院都必须正确认识抗击疫情的极端重要性,从国家出发,从大局出发,从维护政治安全、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角度,建立健全司法应急机制,确保司法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确保司法自身“免疫”,为战胜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作出无可替代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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