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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管理人制度实践问题的思考(3)

2020-04-17 11:23作者:关丽

  二是要指导管理人合理扩充队伍。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要在管理人搭建团队、管理人队伍建设方面积极发挥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引导管理人改变其团队构成单一的局面。在具体破产案件中,可以根据案件实际需要对管理人聘用专业人员提出相应建议,使具有工程技术、科学知识、企业管理经验的人员获得参与企业破产管理的机会,并及时依法批准,同时在确定和调整管理人报酬时考虑相关因素。在对管理人队伍日常管理工作中,可以制定相关的执业规范指引,在对管理人动态考核和重新编制管理人名册时都可以将相关情况纳入作为加分项目,鼓励管理人广纳专业人士,强化人才积聚效应。

  三是要完善管理人指定机制。人民法院要在坚持既有规定的前提下,采取灵活办法指定适合的管理人。第一,对较为重大复杂或者有着特殊需要的破产案件,应当积极运用竞争方式、探索运用利害关系人推荐等方式指定管理人。当前,有的地方就竞争、推荐方式颁布了实施细则或规程,很多都具有借鉴意义。第二,对有实际需要的破产重整案件,法院可以探索适用预重整审理模式,在受理破产案件前指定管理人,由管理人明确重整方向、组织商业洽谈、制定重整草案,提高重整成功率。第三,破产案件较少、管理人队伍尚不成熟的地区,可以探索指定两家以上的中介机构组成联合管理人的方式,通过优秀的管理人“传、帮、带”,实现管理人队伍良性发展。

  四是不断推动配套保障制度建设。要推动建立完善破产审判政府法院统一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相应机制的地区应当借鉴先行地区经验,在破产企业信用修复、财产处置、税收便利、职工安置、登记注销等方面加强法院与政府的统一配合、协调联动,共同保障管理人正常依法履职,推进破产制度顺利实施。要推动建立完善管理人报酬综合保障制度,在积极争取地方财政部门支持的同时,尝试采取从其他破产案件报酬中提取、由管理人协会成员自愿交纳等多种方式筹集资金,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解决管理人履职保障难题,并解决因缺少费用而影响破产程序推进、制约破产制度功能发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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