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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众筹平台应负起哪些捐赠责任

2020-04-26 08:13作者:木须虫
  无论是专业求助募捐渠道性质,还是对接求与助的中介,众筹平台都有充分的理由对双方的权利予以平等的保障。

  近日,“德云社相声演员吴鹤臣患病,家人众筹百万”的消息引发公众质疑。资产情况是否会影响众筹标准?筹款金额是否过大?网络众筹平台是否担负起了审核责任?有记者尝试在轻松筹、水滴筹、爱心筹三大网络众筹平台发起筹款申请,发现提交并通过审核十分容易,病情、医疗费用、财产状况等不会影响申请金额。三家客服告诉记者,可以先转发链接筹款,相关证明材料之后慢慢补齐。

  网络众筹在法律上虽然不受慈善法规制,是民事上的赠予行为,但是这种赠予具有慈善捐赠的性质。从形式来看是民间互助模式向互联网的升级,但因为互联网突破了熟人社会的圈子,使得捐赠者知情权、选择权存在天然的障碍,容易使得网络众筹成为利弊各半的“双刃剑”。

  规范网络众筹,如何保障捐赠者对求助者相关的知情权,更充分更理性地行使捐赠的选择权,无疑很重要,也是问题的根本。一方面求助者有提供与求助有关信息的义务,并对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这点没有异议;另一方面众筹平台该不该对求助把关以及边界在哪里,似乎还有争议。而从实践来看,众筹平台显然不等同于普通的信息媒介,无论是专业求助募捐渠道性质,还是对接求与助的中介,它都有充分的理由对双方的权利予以平等的保障。

  当然,问题的难点在于平台如何进行保障,这既是平台的责任,但又不只是平台的责任。首先是避免责任虚化。目前,对在众筹平台发布求助信息并没有明确的规范,也没有赋予平台审核的权利以及对所发布信息真实性负责的明确要求。虽然爱心筹、轻松筹、水滴筹等三家平台签署发布了个人大病互联网求助行业自律公约,提出了具有规则特点的求助信息上报规定以及审核机制,但只是止于行业公约,不具有强约束性。这一点,显然还有待政策法规层面加以完善。

  其次是防止保障责任对应权利的缺位。平台对求助者信息发布真实性把关,审核是责任,但行使起来却是权利,目前的突出问题还是体现在信息核实难。从保证网络慈善活力的角度出发,有必要防止平台对求助把关沦为审批,但不意味着重点信息的前置把关可以缺位,比如患重大疾病、个人保障及财产状况等情况,是募捐合理性的前提,明显的虚假会产生严重负面后果。因此,在要求平台尽到审核责任的同时,也应适度赋予相应的信息核查权限并提供必要的帮助,如通过求助者授权向医疗机构、社保机构、房产机构等公共部门查询核实相关信息,对核实情况如实标示。

  第三是形成完整的权利制约链条。网络众筹要体现真实、平等、自愿的原则,所涉的求助者、平台与捐赠者之间,相互权利的制约不能或缺,如平台有获得求助者授权查询核实个人有关信息的权利,捐赠者有后悔权,即对平台与求助者追索的权利,以及平台有追究求助者虚假众筹违法失信的权利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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