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等非法收购出售濒危野生动物案例
(三检公诉刑不诉〔2017〕13号)
【理由】
本院认为,何某甲收购及加工路氏双髻鲨时并不明知该鱼种是国家保护动物,缺少主观犯意,不构成犯罪。
案例:周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湘阴检公诉刑不诉〔2018〕1号)
【理由】
本院认为,周某某主观上没有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故意;客观上虽然收购了5只小天鹅,但是收购时并不知情。因此,周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案例:邓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南蓬检公诉刑不诉〔2018〕5号)
【理由】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不知道其出售的“胖头鹰”是国家保护动物,主观上没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故意,不构成犯罪。
【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收购、运输、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但是为了食用、牟取暴利或者其他目的,仍违反国家规定而为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