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例,对于收购死体的认定
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死体行为的认定
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1397号
【裁判理由】
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是指对捕获或得到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通过某种加工手段而获利的成品与半成品,如标本、皮张和其他有极高经济价值的动物部位、肉食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死体如果能够保持完整性,没有经过加工,应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及《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例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管辖及立案标准》的规定,野生动物与野生动物制品在立案、定罪、量刑采取不同的标准,前者以数量多少为依据,后者以价值大小为依据,不同的认定对行为人的处罚差异较大,故准确认定野生动物死体是否属于野生动物意义重大。我们赞同野生动物死体应认定为野生动物的观点。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收购、运输、出售的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但是为了食用、牟取暴利或者其他目的,仍违反国家规定而为之。
【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