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无罪案例
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无罪案例
案例:陈某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2018)内22刑终171号)
【裁判理由】
本案中,陈某峰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某峰系履行合同行为,没有非法占用土地的犯罪故意,不构成犯罪的上诉请求及辩护意见。经查,陈某峰与三个某查签订的《荒地造林协议》均约定土地属原生产队时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某查。并未明确土地性质是草原。《协议》约定土地用途是绿化造林,允许林田兼种。
上述协议被某某旗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为有效。陈某峰在其承包地内植树时被某某旗草原监理站以破坏草原为由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某某旗草原监理站在现场勘查笔录中注明“地类待定”;某某旗草原监理站《关于陈某峰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的说明》中称,确定天然草原的依据,是将涉嫌地块卫星坐标向某某旗国土资源局提供,将其数据输入国土资源局数据库,国土资源局出具《地类性质说明》涉案土地属为草原。
但某某旗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地类情况说明》与其此后出具的《说明》相矛盾,《地类情况说明》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公诉机关指控陈某峰明知涉案土地是草原,而非法占用草原,改变草原用途的相关证据未能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在案证据,构成犯罪的主观方面、客观要件缺失。原审法院认定陈某峰具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故意,构成非法占用农用罪的证据不足。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
客观要件: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系一般主体,自然人或者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耕地、林地、草原等农用地而非法占用,改变土地用途。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