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某某涉嫌非法行医案例,事实不清不起诉
(韩城市院诉刑不诉〔2018〕12号)
【理由】
经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卫某某涉嫌非法行医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卫生和计生执法行政机关曾两次查处卫某某非法行医违法行为,并进行了相关处罚,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影响非法行医犯罪事实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零三条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一致或者不一致的内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不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
被告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与在侦查、审查起诉中的供述不一致,足以影响定罪量刑的,可以宣读被告人供述笔录,并针对笔录中被告人的供述内容对被告人进行讯问,或者提出其他证据进行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六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7号)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1.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2.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3.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4.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非法行医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国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为一般主体,但限于没有取得医疗执业资格的人。
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行为人明知自己不具备行医资格而从事医疗业务活动,但是对于造成就诊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行为人则是过失或间接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