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法治呵护网络社会的“碧水蓝天”
2020-04-24 23:19作者:乔子轩
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对所有网络法律问题不能一揽子解决,还需在严格执行现有规则的同时,紧跟互联网发展步伐,深刻把握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相关责任的承担问题。今后,利用微博、微信及其他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将会承担相应连带责任。《规定》还明确了网络信息转载的过错认定,遭遇诽谤可直接起诉网站。
在现实社会,无论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还是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无论是侵犯他人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还是企业名称权、名誉及商品信誉权,法律规制一刻不曾缺位。对刑事犯罪,我国有刑法以及关于具体个罪的相关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对于民事侵权,我国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应该说,针对解决现实社会的裁判规则体系是相对完善的,但网络毕竟有其自身特点规律,比如网络的开放性、全球性、即时性等特点决定危害的后果严重性。正如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所言,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言论一旦发表,就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蔓延传播,而且引发连锁反应, 如人肉搜索等,造成叠加效应。更令人头疼的是,网络信息的全球化传播,即便是侵权主体承担了责任,依法完全消除影响绝非易事。正因如此,针对解决现实社会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还不能无障碍地运用到网络社会,如果要运用,必须针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案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和审判实践的需求,在认真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除本次《规定》外,之前还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则较好避免了有关网络法律问题裁判规则体系不完善的尴尬,将整个司法裁判规则体系拓展到网络空间,使得网络秩序得到良好法治维护。
《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针对知识产权,是一部保护网络传播权的司法解释 ,该解释系统回答了关于如何保护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权利等问题,全面规范了作品等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则首次划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网络平台规避、有偿删帖,网络水军等多方面行为的责任,以法治手段较好规范了人们的网络行为、治理了网络违法行为、保护了合法民事权益。而《解释》首次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相关犯罪的入罪标准、行为模式和量刑规则,高举司法利剑,激浊扬清,深入打击日益泛滥的网络造谣、炒作等违法犯罪行为。不难看出,关于网络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涉及知识产权、人身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针对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由民事到刑事进行全方位关照,确保人们不因置身网络而导致合法权益游离于法治保护之外。
网络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是法官审判依据,也是网民行为准则,法官违背裁判规则产生错案,网民违反裁判准则导致违法,所以法官也罢,网民也好,都必须遵守规则、尊重规则、敬畏规则。或许有人认为规则太多,没有了自由,须知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或许还有人认为规则影响了反腐,实际上规则并不影响反腐,反而更利于人们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将利用网络公布个人信息限定一定范围,同时又规定有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公开不算侵权的例外情形,做到保护合法权益与支持依法反腐的有机统一。
网络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的形成,是社会之福,更是人民之幸。从《解释》施行效果看,可谓成效显著。据今年2月27 日《人民日报·海外版》报道,微博正面话题比例达60%,微博微信等互动环节好评率达70%以上,“大V”发言趋向谨慎。网上正面力量已经初步“夺回麦克风”。可以预见,伴随着《规定》实施,网络空间将更为晴朗,网络正能量将会继续集聚。
不过,中国互联网发展时间毕竟还不长,且仍处于迅猛发展阶段,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对所有网络法律问题不能一揽子解决,还需在严格执行现有规则的同时,紧跟互联网发展步伐,深刻 把握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再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网络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规范网络行为,为依法实现开放、自由、规范、有序的互联网秩序而努力。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相关责任的承担问题。今后,利用微博、微信及其他自媒体等转载网络信息将会承担相应连带责任。《规定》还明确了网络信息转载的过错认定,遭遇诽谤可直接起诉网站。
在现实社会,无论诽谤罪、寻衅滋事罪还是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无论是侵犯他人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还是企业名称权、名誉及商品信誉权,法律规制一刻不曾缺位。对刑事犯罪,我国有刑法以及关于具体个罪的相关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对于民事侵权,我国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以及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应该说,针对解决现实社会的裁判规则体系是相对完善的,但网络毕竟有其自身特点规律,比如网络的开放性、全球性、即时性等特点决定危害的后果严重性。正如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法律系副主任郑宁所言,侵犯他人人身权益的言论一旦发表,就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迅速蔓延传播,而且引发连锁反应, 如人肉搜索等,造成叠加效应。更令人头疼的是,网络信息的全球化传播,即便是侵权主体承担了责任,依法完全消除影响绝非易事。正因如此,针对解决现实社会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还不能无障碍地运用到网络社会,如果要运用,必须针对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他人人身权益案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中出现的问题和审判实践的需求,在认真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裁判规则。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除本次《规定》外,之前还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则较好避免了有关网络法律问题裁判规则体系不完善的尴尬,将整个司法裁判规则体系拓展到网络空间,使得网络秩序得到良好法治维护。
《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主要针对知识产权,是一部保护网络传播权的司法解释 ,该解释系统回答了关于如何保护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权利等问题,全面规范了作品等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则首次划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明确网络平台规避、有偿删帖,网络水军等多方面行为的责任,以法治手段较好规范了人们的网络行为、治理了网络违法行为、保护了合法民事权益。而《解释》首次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等相关犯罪的入罪标准、行为模式和量刑规则,高举司法利剑,激浊扬清,深入打击日益泛滥的网络造谣、炒作等违法犯罪行为。不难看出,关于网络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涉及知识产权、人身权益保护等多个方面,针对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带来的一系列法律问题,由民事到刑事进行全方位关照,确保人们不因置身网络而导致合法权益游离于法治保护之外。
网络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是法官审判依据,也是网民行为准则,法官违背裁判规则产生错案,网民违反裁判准则导致违法,所以法官也罢,网民也好,都必须遵守规则、尊重规则、敬畏规则。或许有人认为规则太多,没有了自由,须知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自由。或许还有人认为规则影响了反腐,实际上规则并不影响反腐,反而更利于人们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将利用网络公布个人信息限定一定范围,同时又规定有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且在必要范围内、以合法渠道获取的个人信息等公开不算侵权的例外情形,做到保护合法权益与支持依法反腐的有机统一。
网络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的形成,是社会之福,更是人民之幸。从《解释》施行效果看,可谓成效显著。据今年2月27 日《人民日报·海外版》报道,微博正面话题比例达60%,微博微信等互动环节好评率达70%以上,“大V”发言趋向谨慎。网上正面力量已经初步“夺回麦克风”。可以预见,伴随着《规定》实施,网络空间将更为晴朗,网络正能量将会继续集聚。
不过,中国互联网发展时间毕竟还不长,且仍处于迅猛发展阶段,法律的滞后性决定了对所有网络法律问题不能一揽子解决,还需在严格执行现有规则的同时,紧跟互联网发展步伐,深刻 把握由此带来的法律问题,再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完善网络法律问题的裁判规则体系,规范网络行为,为依法实现开放、自由、规范、有序的互联网秩序而努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