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捡钱索酬不应强人所难

2020-04-24 23:12作者:乔子轩
  昨天下午,南京市民张先生路过雨花台区铁心桥大街打电话时,口袋里的钱包不慎失落在地。10多分钟后,他发现自己的钱包丢了,赶紧回头就找,原来是被附近居民李某捡到了。原本是一件拾金不昧的好事,不想李某却向张先生索要感谢费。这一要求被张先生断然拒绝,双方僵持不下最终被民警带回派出所调解。(10月16日人民网)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可见,拾金不昧不仅是传统美德,更是法律起码要求,而且将拾得物品物归原主是无条件的。

  当然,依照法律,拾金不昧可要失主支付一定费用,可这笔费用应是交还拾得钱包过程中的保管费、交通费等必要费用,必要费用之外,无权要求支付其他报酬。道理是简单明了,现实生活中,拾金不昧后因索要报酬发生纠纷的,南京这起案例不是孤例。早些年,河南焦作市还发生失主因不堪捡钱者索要高额报酬而将捡钱者告上法院的稀罕事。

  当然,从法律角度,法律没有禁止拾金不昧后索要必要费用外的其他报酬,但是索要报酬不能强人所难,必须尊重失主意愿。如果失主自愿支付,法律也给予保护。如果失主不愿意,捡钱者硬要索取,或在归还前自行留下自认为应得报酬,或以其他报酬为挟不支付就不给拾得物,那么失主是可以依法追回的,而且拾金而昧可能构成侵占甚至侵占罪。因此,必须明白,捡钱索酬不纯粹是道德问题,而是有清晰的法律边界。只有依照法律办事,自身利益才能实现最大化。

  (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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