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治奢可自赋“罚款权”
2020-04-24 23:05作者:乔子轩
日前,湖北保康县尧治河村的两位村民,因在办酒席上抽了18元/盒的香烟,违反了村里颁布的“婚丧喜庆中普通村民吸烟不得超过2元/盒”的规定而被罚款2000元。(10月16日《新闻晨报》)
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基于《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规定,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手段,也是村民自治的具体表现。客观地讲,村规民约只要是由村民会议制定、以及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和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即便是设定有了所谓的“罚款权”,也并不无可。
或许有人会认为罚款是行政处罚,村委会只是群众自治组织,不应是罚款主体。实质不然。此处的罚款并不能理解为行政处罚,而应理解为违约金。只要村民民约是经过全体村民同意,全体村民有遵守的契约义务。违反契约,理所当然可以要求违约村民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责任。
尽管如此,村规民约设定“罚款权”也是边界的,有可为亦有不可为,不能依村规民约代替或抵触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如村民盗窃可能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若依村规民约“罚款”了之,显然不可行,此时只能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可关于治理奢侈浪费的问题,国家并无针对普通个人奢侈浪费的法律、法规,对勤俭节约也是提倡的态度。保康县马桥镇尧治河村因地制宜,出台《尧治河村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办法》,提倡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自赋“罚款权”是有基本依据的,法律应当对善良风俗予以尊重。
但是,必须面对的是,依靠村规民约收取“罚款”,由于数目不小,执行过程很可能遭遇违约村民抵触,导致执行尴尬,甚至对簿公堂。为了村规民约得到执行,笔者建议,一方面“罚款”幅度应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设定过高;一方面村规民约应少出台或者不出台“罚款”规定,而以少奖励的方式让违约村民承担责任替代,像涉及福利发放等少发或不发。如此才能真正将村规民约落实到位。
村规民约是村民会议基于《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规定,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重要手段,也是村民自治的具体表现。客观地讲,村规民约只要是由村民会议制定、以及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和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即便是设定有了所谓的“罚款权”,也并不无可。
或许有人会认为罚款是行政处罚,村委会只是群众自治组织,不应是罚款主体。实质不然。此处的罚款并不能理解为行政处罚,而应理解为违约金。只要村民民约是经过全体村民同意,全体村民有遵守的契约义务。违反契约,理所当然可以要求违约村民以支付违约金的方式承担责任。
尽管如此,村规民约设定“罚款权”也是边界的,有可为亦有不可为,不能依村规民约代替或抵触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如村民盗窃可能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若依村规民约“罚款”了之,显然不可行,此时只能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可关于治理奢侈浪费的问题,国家并无针对普通个人奢侈浪费的法律、法规,对勤俭节约也是提倡的态度。保康县马桥镇尧治河村因地制宜,出台《尧治河村婚丧喜庆事宜管理办法》,提倡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自赋“罚款权”是有基本依据的,法律应当对善良风俗予以尊重。
但是,必须面对的是,依靠村规民约收取“罚款”,由于数目不小,执行过程很可能遭遇违约村民抵触,导致执行尴尬,甚至对簿公堂。为了村规民约得到执行,笔者建议,一方面“罚款”幅度应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设定过高;一方面村规民约应少出台或者不出台“罚款”规定,而以少奖励的方式让违约村民承担责任替代,像涉及福利发放等少发或不发。如此才能真正将村规民约落实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