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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氏自选体现法律关怀

2020-04-24 18:39作者:乔子轩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7日在北京开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向会议作民法、婚姻法有关条款解释(草案)的说明。中国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母姓,同时有正当理由的也可选取其他姓氏。(10月27日中国新闻网)

  我国民法通则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我国婚姻法又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而如何适用各地理解和执行不一,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民特别是有改姓需求公民的合法权利。

  姓氏选择涉及血缘继承,是基本伦理秩序、公诉良俗的体现。而公民户口姓氏并非都与原本姓氏一致,有的因解除收养或其他原因改姓需要回复祖姓。如果机械按照民法通则执行,中国长期形成的伦理秩序势必遭到破坏。而如果机械按照婚姻法规定只能在父姓或母姓之间选择,由于其父母姓已更改,公民回复祖姓等现实伦理需求势必无法满足。事实上,对公民姓名权的理解应将民法通则与婚姻法进行系统理解,将公民姓名权限定的合理范围内。

  此次对民法通则、婚姻法相关条款解释的草案,将公民姓氏选择权适当延伸到其他姓氏,不仅统一了法律执行标准,更是将古代礼仪的内涵完美融入当代法律之中,对公民权利给予最大关怀。当前,解释尚在草案说明阶段,尽管对选取父姓母姓之外姓氏的正当理由有了列举规定,而正当理由是否正当以及是否还有其他正当理解需要列举,还需坚持开门立法,收集各方不同声音并作修缮依据,使得所制定的解释合情合理,好用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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