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约见官员制度须有责任配套
2020-04-24 18:23作者:乔子轩
昨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人大代表履职工作座谈会,会上讨论修改了《关于拓展省人大代表履职途径,更好发挥代表作用的若干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意见稿》明确,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书面提出要求,紧盯民生热点等议题约见政府官员。《意见稿》再度强调了人大代表有权提出询问案、罢免案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力。(10月22日《南方都市报》)
广东此次对《关于拓展省人大代表履职途径,更好发挥代表作用的若干意见(稿)》讨论修改,是基于人大代表履职需要,从修改内容看,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无疑是一大亮点,这为人大代表理直气壮履职提供了制度支撑,对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既然各级政府对本级人大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有责任报告工作,那么人大代表就有权对政府负责和报告事项履行监督职权,与相关负责人就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当面锣对面鼓的讲清楚。事实上,在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多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处理并答复,尽管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也对要求应与代表沟通,但这种沟通主动权掌握在有关机关手中,在制度设计上,人大代表能像约见制度一样享有充分的沟通方式的主动权。
鉴于制度设计的缺憾,致使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受到一定限制。而广东探索建立的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打通人大代表监督政府的制度堵塞,使得监督更有直接、更有效率。从人大代表角度而言,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一项权力,而人大代表来源广泛,有些问题很可能涉及本人或亲属个案的问题,如果人大代表约谈涉及本人或亲属个案的问题,就丧失监督的中立性,对此虽然《意见稿》明确禁止,但还明确责任,否则,个别人大代表受利益驱使很可能偏离履职方向。从国家机关负责人角度而言,接受人大代表约见是一项义务,有义务即有责任,在制度设计也要对怠于接受约谈的负责人设定相应责任。只有责任利剑高悬,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的探索之路才能越来越宽。
广东此次对《关于拓展省人大代表履职途径,更好发挥代表作用的若干意见(稿)》讨论修改,是基于人大代表履职需要,从修改内容看,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无疑是一大亮点,这为人大代表理直气壮履职提供了制度支撑,对反映群众呼声、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既然各级政府对本级人大及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有责任报告工作,那么人大代表就有权对政府负责和报告事项履行监督职权,与相关负责人就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当面锣对面鼓的讲清楚。事实上,在闭会期间,人大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多由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处理并答复,尽管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也对要求应与代表沟通,但这种沟通主动权掌握在有关机关手中,在制度设计上,人大代表能像约见制度一样享有充分的沟通方式的主动权。
鉴于制度设计的缺憾,致使人大代表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受到一定限制。而广东探索建立的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打通人大代表监督政府的制度堵塞,使得监督更有直接、更有效率。从人大代表角度而言,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一项权力,而人大代表来源广泛,有些问题很可能涉及本人或亲属个案的问题,如果人大代表约谈涉及本人或亲属个案的问题,就丧失监督的中立性,对此虽然《意见稿》明确禁止,但还明确责任,否则,个别人大代表受利益驱使很可能偏离履职方向。从国家机关负责人角度而言,接受人大代表约见是一项义务,有义务即有责任,在制度设计也要对怠于接受约谈的负责人设定相应责任。只有责任利剑高悬,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制度的探索之路才能越来越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