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家暴,需立法更需铲除滋生土壤
2020-04-24 09:10作者:张智全
今后,随意对配偶施以侮辱、殴打、强迫性行为等家庭暴力,将被依法惩处。日前,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向社会征求意见,反家庭暴力的惩处将“有法可依”。如果这部专门针对反家庭暴力的法律获得通过,深受家庭暴力之害的人,从此有了可以保护自己的法律武器,不会再因法律不健全,而面对“无处寻公道”的窘境。
反家庭暴力的正式立法,多数公众给予“点赞”,认为这将进一步保护长期饱受家庭暴力之害的妇女的合法权益。但也有质疑者担心,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取证难,长期困扰家庭暴力受害者,仅仅依靠一部法律,能否从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还需要实践检验。
赞成者也好,质疑者也罢,其问题的关键是能否通过立法让反家庭暴力真正落地生根,毕竟,健全立法仅是制止家庭暴力的第一步。
家庭暴力,历来有之,是践踏家庭成员人权的表现,不仅与文明和谐的现代家庭道德伦理格格不入,而且也涉嫌违法犯罪。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报道屡见不鲜,个别案例展示的暴力情节更是触目惊心。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在2011年的一项调查显示,24.7%的中国女性都曾遭受过配偶的侮辱、殴打、强迫性生活等暴力行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与庞大的受害者的数目相比,司法机关每年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很少,其中由受害者主动上报的更是少之又少。有关研究数据表明,在众多的家庭暴力事件中,真正公之于众的比例,不过10%左右,相关的案例只是撕开了家庭暴力严峻现状的冰山一角。
家庭暴力行为屡禁不绝,究其实质,固然有法律方面的空缺,但其深层原因则在于其滋生的土壤尚未得到有效铲除。由于现实中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地位并未完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特别是丈夫与妻子之间的男女平等还停留在形式上,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不少身居丈夫地位的男子将自己置于支配配偶的高位,认为自己对配偶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和处置权,动辄对其施以暴力。这在偏僻的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少数农村男子甚至将殴打配偶视为天经地义之举。受此影响,不少受害的妇女因为害怕遭致变本加厉的报复只得忍气吞声。同时,部分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没有勇气对施暴者告发,则更助长了施暴者的淫威。从这种意义上说,只要滋生家庭暴力的土壤依然存在,制止家庭暴力仅凭法律的威慑就难收到实际效果。
徒法不足以自行。尽管我国迄今还没有专门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但现行的《婚姻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对此还是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只是某些规定过于原则而可操作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或执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惩处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此次国家为此专门立法,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武器,其根本意义在于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制止家庭暴力,直接剑指当前家庭暴力频发的“痼疾”,无疑值得充分期待。
然而,立法制止家庭暴力仅是第一步。制止家庭暴力,固然离不开完善的法律,需要良法实现善治,但法律并非是立竿见影的万能钥匙。如果不铲除家庭暴力赖以滋生的土壤和气候,即使再严厉的法律制裁,也可能是治标不治本。故此,反家庭暴力,在完善立法、严格执法的前提下,还应着眼于对症下药的标本兼治之策。一方面,要强化法治宣传,让公众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摒弃家庭暴力系家务事、他人无权插手干涉等错误认知,自觉主动地与施暴者作斗争,从而对施暴者形成舆论高压态势,让其不敢为。另一方面,要切实从根本上解决男女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持之以恒地在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各个方面予以关照,真正实现家庭中男女地位的平等。只有坚持法律惩处与标本兼治,才有可能真正制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亦才能发挥出最大作用,真正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守护神。
反家庭暴力的正式立法,多数公众给予“点赞”,认为这将进一步保护长期饱受家庭暴力之害的妇女的合法权益。但也有质疑者担心,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暴力的隐蔽性和取证难,长期困扰家庭暴力受害者,仅仅依靠一部法律,能否从根本上杜绝家庭暴力,还需要实践检验。
赞成者也好,质疑者也罢,其问题的关键是能否通过立法让反家庭暴力真正落地生根,毕竟,健全立法仅是制止家庭暴力的第一步。
家庭暴力,历来有之,是践踏家庭成员人权的表现,不仅与文明和谐的现代家庭道德伦理格格不入,而且也涉嫌违法犯罪。近年来,有关家庭暴力的报道屡见不鲜,个别案例展示的暴力情节更是触目惊心。据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在2011年的一项调查显示,24.7%的中国女性都曾遭受过配偶的侮辱、殴打、强迫性生活等暴力行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与庞大的受害者的数目相比,司法机关每年处理的家庭暴力案件很少,其中由受害者主动上报的更是少之又少。有关研究数据表明,在众多的家庭暴力事件中,真正公之于众的比例,不过10%左右,相关的案例只是撕开了家庭暴力严峻现状的冰山一角。
家庭暴力行为屡禁不绝,究其实质,固然有法律方面的空缺,但其深层原因则在于其滋生的土壤尚未得到有效铲除。由于现实中家庭成员相互之间的地位并未完全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特别是丈夫与妻子之间的男女平等还停留在形式上,在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不少身居丈夫地位的男子将自己置于支配配偶的高位,认为自己对配偶拥有绝对的支配权和处置权,动辄对其施以暴力。这在偏僻的农村表现得尤为突出,少数农村男子甚至将殴打配偶视为天经地义之举。受此影响,不少受害的妇女因为害怕遭致变本加厉的报复只得忍气吞声。同时,部分受害者认为“家丑不可外扬”,没有勇气对施暴者告发,则更助长了施暴者的淫威。从这种意义上说,只要滋生家庭暴力的土壤依然存在,制止家庭暴力仅凭法律的威慑就难收到实际效果。
徒法不足以自行。尽管我国迄今还没有专门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但现行的《婚姻法》和《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对此还是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只是某些规定过于原则而可操作性不强,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司法或执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惩处不能收到应有的效果。此次国家为此专门立法,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武器,其根本意义在于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制止家庭暴力,直接剑指当前家庭暴力频发的“痼疾”,无疑值得充分期待。
然而,立法制止家庭暴力仅是第一步。制止家庭暴力,固然离不开完善的法律,需要良法实现善治,但法律并非是立竿见影的万能钥匙。如果不铲除家庭暴力赖以滋生的土壤和气候,即使再严厉的法律制裁,也可能是治标不治本。故此,反家庭暴力,在完善立法、严格执法的前提下,还应着眼于对症下药的标本兼治之策。一方面,要强化法治宣传,让公众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危害,摒弃家庭暴力系家务事、他人无权插手干涉等错误认知,自觉主动地与施暴者作斗争,从而对施暴者形成舆论高压态势,让其不敢为。另一方面,要切实从根本上解决男女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持之以恒地在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各个方面予以关照,真正实现家庭中男女地位的平等。只有坚持法律惩处与标本兼治,才有可能真正制止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亦才能发挥出最大作用,真正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守护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