獐子岛事件考验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2020-04-24 09:08作者:杨宗腾
獐子岛“冷水团”事件在最近A股市场中闹得沸沸扬扬。2014年10月30日,大连獐子岛渔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受北黄海冷水团异常等灾害影响,公司超过100万亩海域内的虾夷扇贝绝收,今年前三季度将巨亏8亿元。随后,11月4日、6日,深交所、证监会大连监管局相继对獐子岛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投资者普遍质疑公告中对8亿元亏损的解释,多方媒体也陆续曝出与公告完全相悖的调查结果,更有调查结果直指獐子岛在底播苗种时存在造假行为,獐子岛更是涉嫌信息披露失当、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
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违规事件早已有之,从早期的银广厦、蓝田股份到近期的绿大地,如果此次獐子岛事件坐实,则是近年来又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涉嫌造假使投资者面临重大损失的恶性事件。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肇始于英国的“南海泡沫事件”,成熟于美国资本市场。我国《证券法》中对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为,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细化了信息披露制度,并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初步建立起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公开是资本市场的灵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更是市场定价和投资者判断风险的重要依据。一旦信息披露失当,往往会影响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估值,进一步影响上市公司的股价。
信息披露失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不仅仅于此,更在于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监管部门一旦查实,信息披露失当的上市公司将面临警告、罚款;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也会面临警告及罚款。
更为严重的是,根据证监会新近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监管机构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因此,上市公司一旦因为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证监会处罚或者被公安机关查处的,可能会被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一旦被强制退市,对上市公司而言是毁灭性的打击。上市公司一旦因为信息披露失当被监管机构处罚或者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的估值将会大打折扣,投资者将会遭受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面对损失,投资者一般会有两种选择,一是与上市公司积极协商,就损失的赔偿问题达成和解;二是诉至法院,要求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主体承担因信息披露失当、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除了上市公司以外,投资者可以要求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因信息披露失当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投资者选择诉讼的方式请求损失时,必须以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被证监会、财政部或其他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虽未受到行政处罚但是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作出刑事判决为前提。
“吹哨人”一词由美国民权活动家拉尔夫•纳德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主要指的是在资本市场中,当上市公司存在任何有损社会公众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违法行为时,上市公司内部人进行举报的制度,因此2010年美国通过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举报人奖励与保护政策的“道格—弗兰克法案”也被称为“吹哨人法案”。就在一个月之前,美国证监会刚刚宣布奖励一位吹哨人超过三千万美金,创造了“吹哨人法案”实施以来的最高纪录。资本市场在我国起步时间较晚,资本市场中的很多制度还有欠缺,在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的今天,社会公益性已经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因素,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越来越重要,因此引入“吹哨人”制度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是十分有必要的。吹哨人制度是一种制度创新,完善的“吹哨人”制度能够取得成功不仅得益于高额的奖金激励,更在于建立在对举报人严格保护的基础之上。我国在引入“吹哨人”制度时应当借鉴美国的相关制度设计,在遇到危及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事件时,允许吹哨人匿名举报,最大程度保护吹哨人身份信息,真正免除吹哨人的后顾之忧。总之,吹哨人制度有倔的奖金支持,但更需要吹哨人们的良知和勇气。在我国资本市场日益完善的今天,建立吹哨人制度不仅能够减少信息披露失当事件的发生,而且能够进一步规范资本市场秩序,使我国资本市场能够健康发展。
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违规事件早已有之,从早期的银广厦、蓝田股份到近期的绿大地,如果此次獐子岛事件坐实,则是近年来又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涉嫌造假使投资者面临重大损失的恶性事件。
信息披露制度也称公示制度、公开披露制度,是上市公司为保障投资者利益、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而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将其自身的财务变化、经营状况等信息和资料向证券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或公告,以便使投资者充分了解情况的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肇始于英国的“南海泡沫事件”,成熟于美国资本市场。我国《证券法》中对信息披露制度规定为,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中国证监会根据《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细化了信息披露制度,并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初步建立起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公开是资本市场的灵魂,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更是市场定价和投资者判断风险的重要依据。一旦信息披露失当,往往会影响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估值,进一步影响上市公司的股价。
信息披露失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不仅仅于此,更在于监管部门的严厉处罚,监管部门一旦查实,信息披露失当的上市公司将面临警告、罚款;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配合上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的,也会面临警告及罚款。
更为严重的是,根据证监会新近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监管机构认定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依法作出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决定。因此,上市公司一旦因为信息披露违规而被证监会处罚或者被公安机关查处的,可能会被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一旦被强制退市,对上市公司而言是毁灭性的打击。上市公司一旦因为信息披露失当被监管机构处罚或者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的,上市公司的估值将会大打折扣,投资者将会遭受损失,甚至血本无归。
面对损失,投资者一般会有两种选择,一是与上市公司积极协商,就损失的赔偿问题达成和解;二是诉至法院,要求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主体承担因信息披露失当、虚假陈述导致的损失。根据《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除了上市公司以外,投资者可以要求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发行人,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承担因信息披露失当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同时,投资者选择诉讼的方式请求损失时,必须以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被证监会、财政部或其他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虽未受到行政处罚但是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作出刑事判决为前提。
“吹哨人”一词由美国民权活动家拉尔夫•纳德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主要指的是在资本市场中,当上市公司存在任何有损社会公众尤其是公众投资者的违法行为时,上市公司内部人进行举报的制度,因此2010年美国通过的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举报人奖励与保护政策的“道格—弗兰克法案”也被称为“吹哨人法案”。就在一个月之前,美国证监会刚刚宣布奖励一位吹哨人超过三千万美金,创造了“吹哨人法案”实施以来的最高纪录。资本市场在我国起步时间较晚,资本市场中的很多制度还有欠缺,在金融市场高度发达的今天,社会公益性已经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因素,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越来越重要,因此引入“吹哨人”制度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是十分有必要的。吹哨人制度是一种制度创新,完善的“吹哨人”制度能够取得成功不仅得益于高额的奖金激励,更在于建立在对举报人严格保护的基础之上。我国在引入“吹哨人”制度时应当借鉴美国的相关制度设计,在遇到危及公众投资者利益的上市公司违规信息披露事件时,允许吹哨人匿名举报,最大程度保护吹哨人身份信息,真正免除吹哨人的后顾之忧。总之,吹哨人制度有倔的奖金支持,但更需要吹哨人们的良知和勇气。在我国资本市场日益完善的今天,建立吹哨人制度不仅能够减少信息披露失当事件的发生,而且能够进一步规范资本市场秩序,使我国资本市场能够健康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