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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所提建议要注重“四性”

2020-04-24 04:58作者:滕修福
  “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各级人大代表的法定权利之一(代表法第三条之规定),更是各级人大代表议政献策、为民代言的具体表现形式。新年伊始,值地方各级人代会陆续召开之际,各级人大代表如何在人代会期间依法提出高质量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简称“建议”)呢?对此,笔者认为:代表所提建议要具有民意的代表性、明确的针对性、独特的建设性、现实的操作性。

  首先,代表所提建议要具有民意代表性。各级人大代表依法由原选区选民(县乡两级)直接选举或由原选举单位(下一级人代会,设区的市级以上)间接选举产生(选举法第二条之规定),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代表法第二条之规定)依法可见,各级人大代表所提建议不仅仅只是考虑为选举他的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代言,应最大限度地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诉求。民意的代表性如何来?凭空想象肯定难以做到,这就需要我们的各级人大代表要下基层接地气,要深入基层广泛收集社情民意,想基层民众之所想,急基层民众之所急,所提建议的事项要在于争取基层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要能够充分表达基层广大民众的合理诉求,这样才具有民意的代表性。相反,诸如涉及代表本人或亲属个人的问题,诸如个别群众委托代表转交的各类公民申诉,或者委托代表转交的各类意见和建议,诸如正在诉讼程序中的司法个案,这些只是极少数人诉求的事项,不宜作为代表建议来提,代表建议权也切不可公权私用。

  其次,代表所提建议要具有明确针对性。2010年10月新修正的代表法特别增加规定“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代表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这一原则性的要求条款,在于让“一府两院”及有关机关、组织能够看明白代表所反映的情况,了解代表的具体建议事项,并能有针对性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落实和解决。如果代表的建议没有具体事项、代表的批评没有具体对象、代表的意见没有实质内容,如此空乏、笼统且没有针对性的代表建议,“一府两院”及有关机关、组织将难以研究办理。

  再次,代表所提建议要具有独特建设性。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代表应当主要围绕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各级人大代表也应参照这一规定,建议的事项应具有民意针对性,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合理诉求;批评的问题应具有明确指向性,是针对“一府两院”及有关机关、组织在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过程中确实存在的;意见的提出应具有科学前瞻性,是有关机关、组织没有考虑到或疏忽了的。如此具有民意针对性、明确指向性、科学前瞻性的代表建议才具有独特建设性。因此,像诸如“一府两院”及有关机关、组织已经考虑到的、计划安排了的或正在办理的工作,就没有必要再提建议;一些人云亦云或没有实质内容的建议,不提也罢。

  第四,代表所提建议要具有现实操作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诉求必须与地区经济社会等方面发展的现实存在相适应,不能超越客观现实而好高骛远。因此,一些涉及要项目、要资金、要政策的“三要”建议,代表要慎提。“三要”建议往往涉及到国家宏观调控、区域经济布局,还涉及审批程序、投资体制、预算安排等的问题,往往又不是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能够解决的问题,比较复杂。笔者认为,代表所提建议涉及到需要规模资金保障的,要有具体的项目预算或概算,要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紧迫性,这样才有可能得到重视和落实,否则也只有答复、难以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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