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幼岂在“存”“废”之间
2020-04-23 19:54作者:桂晨博
近年来,是否应当废除嫖宿幼女罪成为全国“两会”的热门议题,尤其是近日四川邛崃法院在全国首次以强奸罪判决两名男子嫖宿幼女案,更是将该问题再次推向公众关注的焦点。
幼女由于其身心发展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更容易遭到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之所以有声音强烈要求将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其核心思想就是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这也是其赢得社会高度认可的原因所在。可嫖宿幼女罪的刑罚较轻真的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的罪魁祸首吗?简单的废除嫖宿幼女罪就能对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吗?
在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声音中,最引起广泛共鸣的观点莫过于认为嫖宿幼女罪已成为有权有势者的“免死金牌”。他们的理解是,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强奸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加之近年来频频爆出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这种质疑本无可厚非。但从法律本身而言,其实就刑罚力度,嫖宿幼女罪重于强奸罪,前者是5年到15年有期徒刑,后者在一般情况下是3到10年有期徒刑,只有在强奸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轮奸、公共场所强奸等情节恶劣情形下才可能判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有加重情节的案子毕竟是少数,绝大部分嫖宿幼女罪都比相似的强奸罪处罚要重。也就是说,嫖宿幼女罪的刑罚放纵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是站不住脚的。
在司法实务中,当前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主要以强奸罪为主。以笔者所在地的法院为例,2011年-2014年该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64件173人,其中强奸罪128件134人,占总数的77.44%,被告人数占总人数的77.46%;猥亵儿童罪28件28人,介绍卖淫罪1件3人,强迫卖淫罪1件2人,强制猥亵妇女罪4件4人,容留卖淫罪2件2人。由此可见,多以“个案”出现的嫖宿幼女罪成为了社会舆论痛恨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替罪羊”。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女的犯罪政法机关自然责无旁贷。但必须指出的是,严惩也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以牺牲法治公平为代价。不考虑具体案情而一味叫嚣“严打”的言论,既是对法律的无知和亵渎,也是有舆论“绑架”司法之嫌,不利于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
事实上,人民法院始终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大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力度,遏制犯罪多发、高发势头,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方面全国各级法院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司法政策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总体框架内,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案件高发的地区加大打击力度。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组织精干力量审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依法裁判,及时惩处犯罪,伸张正义;另一方面各地法院通过设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等现有机构,采用法治微电影等新形式对未成年人进行专题法制宣传教育,让未成年人从小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和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与此同时各地法院还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心理疏导和社会关爱,增强未成年妇女、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青少年维权岗的建设,拓展妇女儿童的维权渠道。在案件审理当中,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保护,对因受到犯罪侵害造成经济损失、生活陷入困难的受害人通过调解、判决方式尽可能予以补偿,同时注意结合上述两维权岗的平台功能,对部分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和疏导工作,使其能在身心上都得以迅速恢复,走入正常生活。
“徒法不能以自行”。刑罚功能固然重要但不是万能的。要达到减少和扼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单靠政法部门依照刑法规定予以打击还远远不够,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参与,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防群治,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加强惩处犯罪的震慑力宣传,发挥刑法对潜在犯罪人群的行为引导和教育作用;另一方面,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念,引导当地居民从事积极的社会活动,以正确的方式舒缓心理压力和性欲望。其次,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对性侵害行为的防范、识别和应对能力。家庭、学校要注重对孩子进行预防性侵害知识的普及,要从小教育孩子有自我性保护意识,遇到危险情况如何自救等等,同时懂得在受到侵害后如何自救及报警,把伤害降到最低。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受害未成年妇女、儿童绝大部分都是社会弱势群体,社区、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在工作中要注重对这部分人群的重点关注,发现已受侵害及有受侵害可能的及时予以救助、协助维权,多渠道加强对这部分人群的心理疏导,给予社会关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实行法治不会轻而易举,达成法治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艰苦努力、长期努力。如今法治中国梦已然在路上,它渐行渐近的有力足音在召唤我们,请我们每一位公民从自己做起,遇事多一份理性思考,少一些人云亦云。坚定法治信仰、不懈奋斗,砥砺奋进再扬帆,同心共筑法治梦!
(作者单位: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幼女由于其身心发展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自我保护意识薄弱,更容易遭到犯罪分子的不法侵害。之所以有声音强烈要求将嫖宿幼女罪并入强奸罪,其核心思想就是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这也是其赢得社会高度认可的原因所在。可嫖宿幼女罪的刑罚较轻真的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增多的罪魁祸首吗?简单的废除嫖宿幼女罪就能对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吗?
在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声音中,最引起广泛共鸣的观点莫过于认为嫖宿幼女罪已成为有权有势者的“免死金牌”。他们的理解是,现行《刑法》第360条第2款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强奸罪最高可判处死刑。加之近年来频频爆出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这种质疑本无可厚非。但从法律本身而言,其实就刑罚力度,嫖宿幼女罪重于强奸罪,前者是5年到15年有期徒刑,后者在一般情况下是3到10年有期徒刑,只有在强奸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轮奸、公共场所强奸等情节恶劣情形下才可能判处死刑。在司法实践中,有加重情节的案子毕竟是少数,绝大部分嫖宿幼女罪都比相似的强奸罪处罚要重。也就是说,嫖宿幼女罪的刑罚放纵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多发是站不住脚的。
在司法实务中,当前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主要以强奸罪为主。以笔者所在地的法院为例,2011年-2014年该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64件173人,其中强奸罪128件134人,占总数的77.44%,被告人数占总人数的77.46%;猥亵儿童罪28件28人,介绍卖淫罪1件3人,强迫卖淫罪1件2人,强制猥亵妇女罪4件4人,容留卖淫罪2件2人。由此可见,多以“个案”出现的嫖宿幼女罪成为了社会舆论痛恨性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替罪羊”。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女的犯罪政法机关自然责无旁贷。但必须指出的是,严惩也必须遵循“罪刑法定”原则,不能以牺牲法治公平为代价。不考虑具体案情而一味叫嚣“严打”的言论,既是对法律的无知和亵渎,也是有舆论“绑架”司法之嫌,不利于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
事实上,人民法院始终依法履行职责,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加大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力度,遏制犯罪多发、高发势头,切实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一方面全国各级法院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惩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法律、司法解释和刑事司法政策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总体框架内,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对案件高发的地区加大打击力度。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组织精干力量审理,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和程序关,依法裁判,及时惩处犯罪,伸张正义;另一方面各地法院通过设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警示教育基地、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等现有机构,采用法治微电影等新形式对未成年人进行专题法制宣传教育,让未成年人从小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防范意识和正确的价值观、人生观。与此同时各地法院还加大对弱势群体的心理疏导和社会关爱,增强未成年妇女、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法院妇女儿童维权岗、青少年维权岗的建设,拓展妇女儿童的维权渠道。在案件审理当中,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保护,对因受到犯罪侵害造成经济损失、生活陷入困难的受害人通过调解、判决方式尽可能予以补偿,同时注意结合上述两维权岗的平台功能,对部分受害人进行心理辅导和疏导工作,使其能在身心上都得以迅速恢复,走入正常生活。
“徒法不能以自行”。刑罚功能固然重要但不是万能的。要达到减少和扼制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单靠政法部门依照刑法规定予以打击还远远不够,需要社会各界的重视和参与,通过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防群治,才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的积极作用。一方面,加强惩处犯罪的震慑力宣传,发挥刑法对潜在犯罪人群的行为引导和教育作用;另一方面,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价值观念,引导当地居民从事积极的社会活动,以正确的方式舒缓心理压力和性欲望。其次,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提高对性侵害行为的防范、识别和应对能力。家庭、学校要注重对孩子进行预防性侵害知识的普及,要从小教育孩子有自我性保护意识,遇到危险情况如何自救等等,同时懂得在受到侵害后如何自救及报警,把伤害降到最低。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受害未成年妇女、儿童绝大部分都是社会弱势群体,社区、各基层组织、社会团体在工作中要注重对这部分人群的重点关注,发现已受侵害及有受侵害可能的及时予以救助、协助维权,多渠道加强对这部分人群的心理疏导,给予社会关爱。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实行法治不会轻而易举,达成法治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艰苦努力、长期努力。如今法治中国梦已然在路上,它渐行渐近的有力足音在召唤我们,请我们每一位公民从自己做起,遇事多一份理性思考,少一些人云亦云。坚定法治信仰、不懈奋斗,砥砺奋进再扬帆,同心共筑法治梦!
(作者单位: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