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不应排除军人警察
2020-04-23 19:35作者:刘勋 谢威利
近日,广州市政府审议通过了《广州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实施办法》,《办法》明确了见义勇为的定义,即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因此,军人、警察等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的,不在见义勇为的范畴之内。(3月3日 《新快报》)
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和保障的做法值得充分肯定,但是该《办法》对见义勇为的定义不应该简单地将军人、警察等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排除在外,这样的规定既不科学也有悖社会的公平公正。笔者认为见义勇为首先就应该是一种自发的行为,只要是自发的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就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而不能以职业身份进行区别性的对待。当军人、警察在接到命令或在工作时间段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应该属于职务行为,即便受到伤害也能够按照既有的制度获得补偿嘉奖,这种不算见义勇为还能说的通。但是军人、警察也有休息休假的时间,在这些时间段之内如果他们主动地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不算见义勇为的话,就很不符合情理,另外并不是所有的军人、警察都具有非常健壮的体格及娴熟的擒拿格斗技能,军人、警察职业群体中也有相当部分文职人员,特别是警察职业群体当中也有年过半百者,所以见义勇为的定义不能够简单笼统地将军人、警察排除在见义勇为的范围之外,这样势必会打击这一群体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并引发他们心理上的极大不平衡感。
尽管军人、警察等职业群体有内部的抚恤嘉奖制度来保障他们的正义之举,但是这种内部的抚恤嘉奖的影响力及含金量远远比不上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毕竟见义勇为者能够被新闻媒体关注获得较高的社会美誉度与知名度。将军人、警察在特殊时间段的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纳入见义勇为的范围也符合群众的普遍心理,具有很强的社会认同感。坦白地说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军人、警察也不例外,见义勇为者之所以敢作敢为就是内心的正义感超越了本能的束缚,而这种正义感恰恰来自社会的高度认同感,试想军人、警察冒着生命危险的正义之举如果不能被社会高度认同,对他们而言是不是一种莫大的不公呢?
从见义勇为的效果而言,军人、警察的职业身份对各类犯罪分子具有极大的震慑力,他们的及时介入可能比一般群众的见义勇为效果要好很多,鼓励军人、警察在非工作时间的见义勇为既符合群众的普遍期待,也能够彰显军人、警察除暴安良、扶危济困的良好形象。公平公正应该是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公正也是法律法规最重要的价值体现,因此将军人、警察等职业群体完全排除在见义勇为奖励保障制定之外,既没有完整地体现立法的公平公正也不符合人民群众的普遍心理预期。
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和保障的做法值得充分肯定,但是该《办法》对见义勇为的定义不应该简单地将军人、警察等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排除在外,这样的规定既不科学也有悖社会的公平公正。笔者认为见义勇为首先就应该是一种自发的行为,只要是自发的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就应该认定为见义勇为,而不能以职业身份进行区别性的对待。当军人、警察在接到命令或在工作时间段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应该属于职务行为,即便受到伤害也能够按照既有的制度获得补偿嘉奖,这种不算见义勇为还能说的通。但是军人、警察也有休息休假的时间,在这些时间段之内如果他们主动地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不算见义勇为的话,就很不符合情理,另外并不是所有的军人、警察都具有非常健壮的体格及娴熟的擒拿格斗技能,军人、警察职业群体中也有相当部分文职人员,特别是警察职业群体当中也有年过半百者,所以见义勇为的定义不能够简单笼统地将军人、警察排除在见义勇为的范围之外,这样势必会打击这一群体见义勇为的积极性,并引发他们心理上的极大不平衡感。
尽管军人、警察等职业群体有内部的抚恤嘉奖制度来保障他们的正义之举,但是这种内部的抚恤嘉奖的影响力及含金量远远比不上见义勇为的荣誉称号,毕竟见义勇为者能够被新闻媒体关注获得较高的社会美誉度与知名度。将军人、警察在特殊时间段的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实施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纳入见义勇为的范围也符合群众的普遍心理,具有很强的社会认同感。坦白地说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军人、警察也不例外,见义勇为者之所以敢作敢为就是内心的正义感超越了本能的束缚,而这种正义感恰恰来自社会的高度认同感,试想军人、警察冒着生命危险的正义之举如果不能被社会高度认同,对他们而言是不是一种莫大的不公呢?
从见义勇为的效果而言,军人、警察的职业身份对各类犯罪分子具有极大的震慑力,他们的及时介入可能比一般群众的见义勇为效果要好很多,鼓励军人、警察在非工作时间的见义勇为既符合群众的普遍期待,也能够彰显军人、警察除暴安良、扶危济困的良好形象。公平公正应该是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公平公正也是法律法规最重要的价值体现,因此将军人、警察等职业群体完全排除在见义勇为奖励保障制定之外,既没有完整地体现立法的公平公正也不符合人民群众的普遍心理预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