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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企业满意度测评需客观公正

2020-04-23 19:29作者:刘勋 谢威利
  近日,四川省政府为促进政府立法的科学性、民主化,确保立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特制定《四川省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代拟稿)并于2月28日起至3月20日通过互联网征求社会意见。根据“代拟稿”,民营企业满意度测评等内容或将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3月1日 《成都日报》)。

  民营企业的发达程度是衡量地方经济发展活跃度的重要指标,民营企业在促进就业、产业优化、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越是民营企业发达的地区群众的生活水平越高、越是民营企业众多的地区越能吸引更多投资促进地方财政的增长,另外民营企业还是社会创新的重要源泉、市场经济的最活跃分子。尽管民营企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作用举足轻重,但是民营企业大多具有抵御风险能力弱的劣势,特别是资金链短让很多民营企业经不起风浪,民营企业的风浪不仅来自于市场经营本身,还来自于地方政府。民营企业一方面要承受融资难,一方面还要承受地方政府的各种“吃拿卡要”以及低效质次的行政服务。有些地方的民营企业除了正常的纳税之外,还要“响应”地方政府的号召参与各种捐款、扶贫、赞助等活动,“响应”这些号召成了民营企业的沉重包袱。民营企业的资金链短就对政府服务民营企业的办事效率有很高的期待,尽管中央政府三令五申地要求地方政府简政放权,如果地方政府对服务民营企业留一手或者低效质次依旧,那么这些对地方政府看似微不足道的小事都会拖垮一个民营企业或者让其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具体而言,一个证办的快慢、一项审批的快慢、一次违法违规的执法对某些民营企业来说都可能关乎生死存亡。

  如何打造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良好生态环境应是当下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及全面依法治国的题中之义。民营企业融资的简单快捷、高质高效的行政服务、透明化的执法监督等都是民营企业良好生态环境的必要元素。但是如何检验地方政府助推民营企业的效果,就应该创造让民营企业客观公正评价政府的条件。从《四川省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办法》(代拟稿)可以看出,地方政府明确了:保护民营企业权益的具体内容、坚持问题导向设置行政机关义务、建立健全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长效机制、探索建立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的市场化模式、创新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如何让这些承诺落地生根,最好的检验方式就是让民营企业来评价,如果没有客观公正的满意度评价,这些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制度势必沦为一纸空文。

  若让民营企业的满意度测评做到客观公正,必须打消民营企业测评时的种种忧虑,特别是打出差评之后可能带来的各种打击报复,还有就是统计结果是否真实并公开,以及发现问题之后能否及时进行整改。这些正常忧虑的破解在《办法》中没有体现出来,因此建议民营企业的满意度测评要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测评表上要详细列举民营企业对政府具体事项的评价,并以打勾的方式对满意程度进行选择。整个统计过程要邀请民营企业代表、群众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监督,统计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于发现问题的政府要及时将整改措施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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