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彰显法治善意
2020-04-23 19:26作者:华斌 董严
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彰显现代司法文明,禁止让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诉人穿着识别服、马甲、囚服等具有监管机构标识的服装出庭受审。(2月26日 新华社)
长期以来,一旦想到法庭上的被告人,往往都是一副光头、囚服的扮相。许多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多穿着“号服”受审,衣服上通常印有看守所简称和编号。于是,在人们的思维中,被告人被打扮成这样,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然而,被告人身着囚服受审,缺乏法律依据。而去掉被告人的囚服,则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是一种常识回归。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这个方面而言,被告人选择身着何种服装出庭受审,符合无罪推定的原则。然而,身着囚服受审,明显就是为被告人贴上了一种标签,让公众认为被告人就是罪犯,具有“有罪推定”的倾向性。同时,被告人身着囚服,会让他们感到被置于不平等的地位,不利于他们在正常的氛围中享有自己的权利。
事实上,被告人在法院未宣判之前,都不过是“犯罪嫌疑人”,其权利也应该得到切实保障。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他们不是罪犯,应该享有公民的人格尊严,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被告人出庭受审,通常会出现两种情况,那就是宣判无罪和有罪。那么,不管是无罪还是有罪,都是在宣判之后才能生效,并不是在庭审时就被贴上罪犯的标签。
应该说,在司法改革的语境下,在很多细节方面都需要重视权益保护,体现出司法的本义。如此做法,并不是宽宥罪恶,也不会怂恿犯罪行为,不过是法律价值的正常归位。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就需要体现出更多的文明和进步,彰显出人性化的色彩和暖意。法治社会并不是冷酷无情的,而是被赋予了更多的人性因子,让法律体现出最大的价值和意义。在司法实践中,类似被告人不穿囚服的举措,契合了社会发展的要求,顺应了公众的心理需求。
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将司法改革不断引向纵深,在宏观和微观上都能力求做到完美。在法律框架内,更应该将人性化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准,真正让公民权利保障与法治社会构建结合在一起。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出法治社会的价值,彰显出法治思维中的人性光辉。当然,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受审,只是司法改革中的一小步,仍然需要在保障人权方面继续敢于创新和突破。
说到底,最高院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受审的规定,已经体现出了更多的制度善意,而未来的司法改革成效则令人期待。
长期以来,一旦想到法庭上的被告人,往往都是一副光头、囚服的扮相。许多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多穿着“号服”受审,衣服上通常印有看守所简称和编号。于是,在人们的思维中,被告人被打扮成这样,已经成为一种常态。然而,被告人身着囚服受审,缺乏法律依据。而去掉被告人的囚服,则体现了对法律的尊重,是一种常识回归。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从这个方面而言,被告人选择身着何种服装出庭受审,符合无罪推定的原则。然而,身着囚服受审,明显就是为被告人贴上了一种标签,让公众认为被告人就是罪犯,具有“有罪推定”的倾向性。同时,被告人身着囚服,会让他们感到被置于不平等的地位,不利于他们在正常的氛围中享有自己的权利。
事实上,被告人在法院未宣判之前,都不过是“犯罪嫌疑人”,其权利也应该得到切实保障。也就是说,在这个阶段,他们不是罪犯,应该享有公民的人格尊严,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对待。被告人出庭受审,通常会出现两种情况,那就是宣判无罪和有罪。那么,不管是无罪还是有罪,都是在宣判之后才能生效,并不是在庭审时就被贴上罪犯的标签。
应该说,在司法改革的语境下,在很多细节方面都需要重视权益保护,体现出司法的本义。如此做法,并不是宽宥罪恶,也不会怂恿犯罪行为,不过是法律价值的正常归位。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就需要体现出更多的文明和进步,彰显出人性化的色彩和暖意。法治社会并不是冷酷无情的,而是被赋予了更多的人性因子,让法律体现出最大的价值和意义。在司法实践中,类似被告人不穿囚服的举措,契合了社会发展的要求,顺应了公众的心理需求。
法治社会的构建,需要将司法改革不断引向纵深,在宏观和微观上都能力求做到完美。在法律框架内,更应该将人性化作为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准,真正让公民权利保障与法治社会构建结合在一起。唯有如此,才能体现出法治社会的价值,彰显出法治思维中的人性光辉。当然,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受审,只是司法改革中的一小步,仍然需要在保障人权方面继续敢于创新和突破。
说到底,最高院禁止被告人穿囚服受审的规定,已经体现出了更多的制度善意,而未来的司法改革成效则令人期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