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移民案败诉是程序正义的胜利
2020-04-23 14:14作者:刘勋
2008年8月,就读于乌鲁木齐某中学的徐某通过高考,被武汉某大学法学专业录取。然而就在这名大四女生准备毕业时,突然被学校通知学籍被取消。原因是她被举报是“高考移民”,被学校取消学籍。但经两级法院审理认为,学校作出的决定违反了法定程序,判决撤销取消学籍决定。昨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法院通报了武汉首起“高考移民”案。(3月17日 《长江商报》)
学校取消徐某学籍就是认定其是通过“高考移民”考进大学,而“高考移民”是明显地违反招生制度的行为,应该旗帜鲜明地抵制。简单从学校取消徐某学籍的行为来看,似乎是以实际行动坚决抵制了“高考移民”行为,似乎学校代表着正义,似乎学校这样的决定也符合普遍的正义观。但是法院的审判却没有支持学校以“高考移民”的名义取消学生学籍的决定,高校可以说是“出乎意料”地败诉了,也就是说在法律面前学校以“高考移民”的理由取消学生学籍的行为并不代表着正义。当法院的判决没有符合普遍的正义判断时,判决的内容就容易引发争议,这是因为法律判断依据的特殊性决定着法院判决不一定都符合普遍的正义判断,但是高校的败诉并非是法院支持“高考移民”行为。法院作为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其裁判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规定及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高等院校可以拥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也就是说高校拥有撤销学生学籍的主体资格。但是根据该法第30条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而确凿无疑的事实是行使行政职权的第一个法定条件,是判断行政合法性的第一个条件,也是保证行政职权不滥用的第一个条件,否则就无异于放纵权力的任性,公民合法权利就会失去保障。高校作出取消学生学籍的依据就是新疆招生办的回函,这个回函认为徐某户籍迁入系“违规操作”等情况,且不说这个证据本身的客观性、真实性尚存争议,而且这个“证据”还是取消学籍决定作出之后才收集的,也就是说高校取消徐某学籍是是在毫无证据支持的前提下作出的,所以高校取消徐某学籍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应依法判决撤销该行为。
在事实没有搞清楚之前,高校就轻率地作出违反法定程序的决定,这就是高校以“高考移民”名义取消学生学籍败诉的根本原因。即便是高校败诉之后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证明徐某的确有高考移民行为,也不能推翻法院作出的既定判决,因为法院的判决必须首先支持程序正义,当程序正义不能被实现之时,法院是不会考虑实体正义或实质正义的,那是因为程序不合法实体判决就缺乏公平公正。与其说高校败诉看似是具有“高考移民”嫌疑的学生胜利了,不如说是程序正义胜利了。行政的程序其实就是关住权力的笼子,缺乏程序意识的行政行为必然会走向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邪路上,因此“依法行政的灵魂是尊重及恪守程序”应是高校在事实不清时取消学生学籍导致败诉的最大警示。
学校取消徐某学籍就是认定其是通过“高考移民”考进大学,而“高考移民”是明显地违反招生制度的行为,应该旗帜鲜明地抵制。简单从学校取消徐某学籍的行为来看,似乎是以实际行动坚决抵制了“高考移民”行为,似乎学校代表着正义,似乎学校这样的决定也符合普遍的正义观。但是法院的审判却没有支持学校以“高考移民”的名义取消学生学籍的决定,高校可以说是“出乎意料”地败诉了,也就是说在法律面前学校以“高考移民”的理由取消学生学籍的行为并不代表着正义。当法院的判决没有符合普遍的正义判断时,判决的内容就容易引发争议,这是因为法律判断依据的特殊性决定着法院判决不一定都符合普遍的正义判断,但是高校的败诉并非是法院支持“高考移民”行为。法院作为消极中立的裁判者,其裁判的依据只能是法律规定及合法真实有效的证据。
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高等院校可以拥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也就是说高校拥有撤销学生学籍的主体资格。但是根据该法第30条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而确凿无疑的事实是行使行政职权的第一个法定条件,是判断行政合法性的第一个条件,也是保证行政职权不滥用的第一个条件,否则就无异于放纵权力的任性,公民合法权利就会失去保障。高校作出取消学生学籍的依据就是新疆招生办的回函,这个回函认为徐某户籍迁入系“违规操作”等情况,且不说这个证据本身的客观性、真实性尚存争议,而且这个“证据”还是取消学籍决定作出之后才收集的,也就是说高校取消徐某学籍是是在毫无证据支持的前提下作出的,所以高校取消徐某学籍的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的强制性规定。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应依法判决撤销该行为。
在事实没有搞清楚之前,高校就轻率地作出违反法定程序的决定,这就是高校以“高考移民”名义取消学生学籍败诉的根本原因。即便是高校败诉之后通过认真的调查研究证明徐某的确有高考移民行为,也不能推翻法院作出的既定判决,因为法院的判决必须首先支持程序正义,当程序正义不能被实现之时,法院是不会考虑实体正义或实质正义的,那是因为程序不合法实体判决就缺乏公平公正。与其说高校败诉看似是具有“高考移民”嫌疑的学生胜利了,不如说是程序正义胜利了。行政的程序其实就是关住权力的笼子,缺乏程序意识的行政行为必然会走向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邪路上,因此“依法行政的灵魂是尊重及恪守程序”应是高校在事实不清时取消学生学籍导致败诉的最大警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