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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规则意识呵护医患关系

2020-04-23 09:53作者:谢威利 刘勋
  5月8日,湖南省汨罗市人民医院,一名护士在手术室捡到病人的遗书,遗书中称如果手术意外导致死亡,医院最低赔偿30万元,否则遗体不移出医院大门。昨天下午,汨罗市人员医院办公室主任蔡月表示,医生对患者手术前的心理表示理解,不会对该事进行深究,以后也将对患者手术前加强心理疏导。(5月11日 《京华时报》)

  在医患关系并不算和谐的今天,这份另类遗书自然引起了不少网友的议论,有人认为这是医闹的典型表现,有人则认为患者的心情可以理解。无理取闹也好,情有可原也罢,笔者以为,医方与患者没有哪一方就天然是坏人,而目前不和谐的医患关系是多因一果,而这诸多原因中,双方表现出的规则意识的缺失是重要原因之一。

  据该新闻报道,患者行的仅是一个小手术,却给子女留下遗书安排后事,不少人认为是患者过于紧张,甚至是医闹的前奏。然而,笔者以为,患者这种对医院医术乃至医德的不信任感并非与生俱来。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现实中,不少医院在履行该义务时,仅向患者提供相关的书面告知书并要求签字确认,以示医院已尽告知义务。然而,面对满篇医疗专业术语以及看起来很吓人的手术风险,手术告知书能达到的告知效果不但极其有限且徒增病患的忧虑。在缺乏必要解释与疏导的情况下,患者由于对未知风险及自身病情的恐惧,容易误认为手术告知书仅是院方推卸责任的表现,签了告知书就等于和医院签了生死状,在焦虑情绪的作用下产生对医方的不信任感也属正常。

  消除患者的这种不信任感,除了医方尽心尽力诊治、规范执业行为之外,还要加强医患双方的及时有效的沟通交流,保障患者的知情权真正落到实处,此种对患者知情权的保障既是医方职责所在,也是法律明定义务的应有之义,也即医方的依规则办事不但要体现在诊疗活动中,也必须体现在对患者知情权的保障中。对于各种医疗专业知识,医方有必要也有责任以患者能理解的方式向患者作充分说明,不能因工作繁忙而仅以一纸告知书敷衍了事。而在院方已尽告知义务的情况下,患者也需要对医方给予尊敬和理解,既不能让医学的专业性隔断了医患之间的沟通桥梁,也不能让病患的焦虑心情成为医患双方的隔阂。

  改善医患关系不但需要医方恪尽职守,也需要患者依法办事,而报道中这位患者在遗书中要求子女在手术意外导致死亡时,要求医院最低赔偿30万元,否则遗体不移出医院大门,此种不问是非因果、一味挟尸要价的做法既不符合常理,也与法律规定相悖。去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下发了《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目的之一就系惩处涉医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在发生医疗纠纷时,不通过合法途径寻求救济,而一味采取闹访等非理性的形式维权,不但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一不小心反而可能落个以身试法的境地,这也是一种规则意识的缺失。

  其实,我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及《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医疗损害纠纷均作了相关规定,其中过错推定原则及举证责任倒置等制度均系考虑患者实际情况作出的有利于患者的规定,可以说,在多数医疗损害纠纷中,患者是能够通过法律途径实现自我权利的救济。而现实中,大多数病患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对相关的法律知识知之甚少,缺乏通过法律寻求救济的欲望及知识。有鉴于此,对患者进行必要的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提升其法治素养,掌握必要的医疗维权法律知识,消除患者对法律救济的心理距离,促使其树立依法依规处理医患纠纷的规则意识,使其相信法律的救济胜于非理性的闹访行为。

  医方事前依规则全面保障患者知情权,患者事后也依规则寻求权利救济,双方只有在事前的防范与事后的救济中均体现规则意识,才能使医患纠纷在法治的轨道内得以妥善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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