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登记制彰显法院法治时代的担当
2020-04-23 09:34作者:谢威利 刘勋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15日印发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意见将于5月1日起施行。
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后,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将不进行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等实质要件的审查,仅就诉状的形式进行审查,除了意见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只要当事人提交的诉状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就必须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可以说立案登记制大大降低了诉讼的“门槛”,对缓解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减轻当事人诉累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从立案审查到立案登记,既是人民法院在司法便民、保障诉权方面的有益变革,也是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征程中,人民法院勇于担当的表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也相应增多,人民群众对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期望愈发高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人民法院需要站在新的起点上不断创新改革,以更加便民、利民的姿态回应群众日益多元化的诉求,以更加负责任的态度担负起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中流砥柱作用。作为诉讼第一站的立案,从审查制到登记制的华丽转身,我们既看到了人民法院为民意识的提升,更看到了人民法院在法治建设新时期对自身使命的担当。
可以预料的是,人民法院这一“敞开大门”的姿态,必将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然而,同样可以预料的是,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可能面临案件数量的上升。面对近年来人民法院日益突出的“人案矛盾”问题,人民法院对增加的案件也应做充分准备。正如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的那样,人民法院要大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特别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同时配以诉调对接、繁简分流、庭前会议等具体措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案件数量上升的情况。
的确如此,面对群众对司法救济的需求,人民法院首先应内部挖潜,提升科学化管理水平,确保案件“加数量不减质量”。总之,在群众诉权与人案矛盾二者之间,群众的利益始终处于首要位置。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案件数量增加背后,恰恰是群众对于人民法院主持社会正义的殷切期盼,是对于人民法院能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信任,面对这份期盼、信任,人民法院也应拿出更加开诚布公的姿态予以回应。
诚然,作为一项新制度,立案登记制可能还有许多地方有待完善,但只要抱着更加开放、更加为民、更加勇于担当的姿态不断探索改进,相信立案登记制必将成为铸就司法公信、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基石。
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后,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将不进行主体资格、法律关系、诉讼请求等实质要件的审查,仅就诉状的形式进行审查,除了意见规定不适用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只要当事人提交的诉状符合形式要件,法院就必须接收,并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处理。可以说立案登记制大大降低了诉讼的“门槛”,对缓解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减轻当事人诉累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从立案审查到立案登记,既是人民法院在司法便民、保障诉权方面的有益变革,也是推进依法治国伟大征程中,人民法院勇于担当的表现。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各类社会矛盾也相应增多,人民群众对法院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期望愈发高涨。面对新形势、新要求,人民法院需要站在新的起点上不断创新改革,以更加便民、利民的姿态回应群众日益多元化的诉求,以更加负责任的态度担负起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中流砥柱作用。作为诉讼第一站的立案,从审查制到登记制的华丽转身,我们既看到了人民法院为民意识的提升,更看到了人民法院在法治建设新时期对自身使命的担当。
可以预料的是,人民法院这一“敞开大门”的姿态,必将受到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然而,同样可以预料的是,实行立案登记制后法院可能面临案件数量的上升。面对近年来人民法院日益突出的“人案矛盾”问题,人民法院对增加的案件也应做充分准备。正如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的那样,人民法院要大力提升诉讼服务水平,特别是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大力推行网上登记立案平台建设,同时配以诉调对接、繁简分流、庭前会议等具体措施,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案件数量上升的情况。
的确如此,面对群众对司法救济的需求,人民法院首先应内部挖潜,提升科学化管理水平,确保案件“加数量不减质量”。总之,在群众诉权与人案矛盾二者之间,群众的利益始终处于首要位置。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案件数量增加背后,恰恰是群众对于人民法院主持社会正义的殷切期盼,是对于人民法院能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信任,面对这份期盼、信任,人民法院也应拿出更加开诚布公的姿态予以回应。
诚然,作为一项新制度,立案登记制可能还有许多地方有待完善,但只要抱着更加开放、更加为民、更加勇于担当的姿态不断探索改进,相信立案登记制必将成为铸就司法公信、推进依法治国的有力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