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观点正文

案件执行的“四不象”

2020-05-30 17:29作者:法治论坛网友 扁舟一叶
  从目前状况来看,案件执行好像是一个“四不象”:一、它不像警察办案,有很强的威慑力,且有强大的武力来支持它;二、它不像商业性的活动,你交费之后,就必然会得到一个满意的服务;三、它不像是民间行为,你这人太赖,不按合同办事,我可以去告你;四、它不像是用诚信和道德来约束的个人行为,它是人们最后的一道防线,最后的希望所在。

  我的案子就已经更换了两个承办人,前两天我到法院和我现在的案件承办人见面,听了我的讲述,他面有难色地说,你的案子这么长时间都没有执行,看来我也不会有什么好办法的。回到家里我想,他这样说是在暗示我,他的前任没有办成的事,在他手里办不成也没有什么说不过去的,大不了再交给下一个人来办好啦,反正也不是他一个人办不成,因为大家都知道执行难吗!

  我认为,两年执行不了的案件,法院的执行部门应当给当事人一个书面的解释,不要用这种交换承办人的方法来愚弄当事人。

  理论上讲,每一个法警在执行案件的过程中,依靠的是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而不是他们个人强弱,若是甲法警没有执行的案件,到了乙法警这就有办法了,只要客观情况没有改变,那就是因为主观的因素起了作用。这就是说法警没有尽到自己的职责。

  如果两年还执行不了的案件,应当由执行的法警写一个报告给主管官员,主管官员把这些案件汇总到一起,统一组织分析讨论,找出问题的症结,从而对症下药。而且要把这些执行不了的案件在法院公示出来,同时给当事人以书面的解释。

  我认为,法院工作的公开与透明也是解决执行难的一个很好的方面。

最近关注

热点内容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