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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把律师当讼棍

2020-05-30 17:21作者:法治论坛网友 wlj_510
  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和人们日常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对人们日常行为的影响越来越大,社会对律师的需求量也日渐增多。当一个争议进入诉讼程序时,争议的双方首先想到的就是去聘请律师。之所以请律师,是律师较之一般当事人对法律的基本精神了解地更为透彻和明晰,能够熟练地将事实和法律有机地联系在一起,形成法律适用上的逻辑链,从而得出对其当事人相对有利的结论。

  一般情况下,每个当事人都是不愿自己败诉的,因而,他们把更多地希望寄托在自己的律师身上。律师在面对案件时,首先要尽可能地去了解争议的事实,去帮当事人查找证据,然后在法律适用上去出主意;案件事实清楚,法律适用也没问题时,可以从程序方面去考虑,如若程序方面也没瑕疵时,则需要律师合理地运用辩论技巧或采取一些诉讼中技术性措施,尽可能地为当事人争取利益。比如案件对当事人不利时,是原告的,则动员其撤诉,是被告的,则主动与对方和解,以求当事人的损失减到最少。

  然而,实际生活中一些律师的做法却非如此。当他接手案件时,首先考虑的是如何捞取尽可能多的代理费,因而故弄玄虚,危言耸听,简单的能说成复杂的,复杂的能说得当事人近乎绝望。对当事人极尽坑蒙哄骗之能事,对法官则拉拢讨好,以求获得尽可能之支持。还有些律师在庭上不服法律事实与程序的起码要求,无理纠缠,或是败诉的裁判文书下来后,迟迟不去领取或拒收。这些行径,何异于古代的讼棍呢?

  近来,又闻有“包赢代理”和“风险代理”的出现,律师拍着胸膛向当事人打包票,如果每个律师都这般向当事人承诺打赢官司,那律师这个职业和街头的萝卜青菜甩卖有何区别呢?这个行业恐怕也就没什么指望了。

  早在几百年以前甚至更早以前,人们就对讼棍深恶痛绝了,那么在法治的今天呢?自然,这些讼棍不要也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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