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公务员下海---创新乎?违法乎?
2020-05-30 17:13作者:法治论坛网友 徐爱民
1993年4月24日,国务院第二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并以国务院令第125号颁布,于199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明文规定,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作为最高行政机关通过的行政法规,理应在全国得到普遍实施。但是,最近很多地方却把这种规定作为“桎梏”突破了。例如:允许国家公务员下海经商、办企业,保留编制、待遇,若干年以后可以回来,等等。
措施一出来,舆论界哗然。有人说这是权力寻租,提醒这将引起更严重的腐败;有人反驳说,这是改革创新,与其让国家公务员在单位无所事事,倒不如鼓励官员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去创造财富,给他们一个“救生圈”是在情理之中的。
我们不否认这些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鼓励国家公务员去市场经济大潮中搏击,是为了减缓机关人浮于事的现象,据说这还是少数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但我想,《条例》既然是法律,就有其如此立法的充分理由,在实践中也应当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自古以来,升官发财的观念就在人们的头脑里根深底固。又想当官,又要发财的“双赢”目标被很多人孜孜以求。但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当官和发财是两条并行不悖的道路,既想当裁判员,又要当运动员,这是行不通的。
鼓励公务员下海,是改革创新?还是违反法律?历史和现实会作出正确的判断的。
措施一出来,舆论界哗然。有人说这是权力寻租,提醒这将引起更严重的腐败;有人反驳说,这是改革创新,与其让国家公务员在单位无所事事,倒不如鼓励官员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中去创造财富,给他们一个“救生圈”是在情理之中的。
我们不否认这些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鼓励国家公务员去市场经济大潮中搏击,是为了减缓机关人浮于事的现象,据说这还是少数发达地区的成功经验。但我想,《条例》既然是法律,就有其如此立法的充分理由,在实践中也应当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自古以来,升官发财的观念就在人们的头脑里根深底固。又想当官,又要发财的“双赢”目标被很多人孜孜以求。但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当官和发财是两条并行不悖的道路,既想当裁判员,又要当运动员,这是行不通的。
鼓励公务员下海,是改革创新?还是违反法律?历史和现实会作出正确的判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