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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大权该属于谁?

2020-05-30 17:12作者:法治论坛网友 Justiceshi
  “舆论”,本是群众的言论。可以说,在信息社会里,“舆论” 二字无人不知晓。 “舆论”,作为公众们普遍的观点和看法,它最显著的特点就是代表性强,比较大众化。因此,“舆论”很自然地成了一种强大而又无形的社会力量。它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民意;它支撑着软弱无力的正义事物去与强大的邪恶势力抗争,并使正义最终立足于社会。随着人类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加深,“舆论”的力量也日趋强盛。于是,“舆论”大权的归属问题也就渐渐地产生了。

  有些人(包括政界的和非政界的位高权重人物)因为害怕“舆论”,开始颤栗不安了。而真正胆颤心惊的莫过于地位高、名气大的政界腐化堕落分子,因为他们在不断地蜕化变质,他们最怕的是被人发现、被人揭穿而受到“舆论”谴责,以致丢掉自己头上的乌纱帽。于是,他们得时时刻刻提防着“舆论”。他们无时不感觉到一双双雪亮的眼晴在盯着他们的一举一动,使他们不光彩的行为受到限制。最初,他们会小心翼翼地避开舆论的“双眼”,每天都极力把自己塑造成“好官”、“清官”、“廉吏”形象,以此作为其贪赃枉法的遮敝物。可是,久而久之,他们心里会有一种强烈的压抑感。于是,他们就开始唾骂“舆论”,并试图侵蚀“舆论”,进而控制“舆论”,最后夺取“舆论”大权。

  某省电视台有个新闻节目,以揭露社会现象,曝光社会阴暗、丑陋一面为主要内容,由观众拨打新闻热线来提供线索。这个节目正是由于其真实性和群众性很强而博得了观众的好评。然而,该节目却触怒了该省主管宣传工作的一位高级领导,他迫不及待地召开会议,以“该节目多次曝光‘某高层领导严重失职、某工程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某医院收售假药、某警站收取非法资金、某学校违规收取补课费资料费校服费’等等而造成了百姓不安定、社会不稳定的‘严重局面’” 为由,决定“夺回舆论主动权”以维护社会稳定。其具体措施有很多,如禁止一些(为贫民百姓鸣不平却又权力有限,不足以制止某些行业之不正之风的)领导拨打新闻热线,违者永不重用;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再发布“影响政府领导形象,造成社会不稳定” 的新闻;新闻报刊不得发表“影射批评党政领导,严重威胁社会稳定” 的言论;记者不得擅自采写暴露社会阴暗面的新闻稿件,违者轻则纪律处分、重则下岗、刑事处分,等等。

  其实,真正“造成社会不稳定”或者“严重威胁社会稳定”的恰恰就是那些想扼杀“舆论”夺回“舆论大权”的腐化堕落分子,因为他们的行为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人民群众要造他们的反,他们又要想法征服、镇压,于是斗争开始,社会怎能稳定?例如,某省会城市的一位中学校长就是一个扼杀“舆论”的典型人物,其手段之一是,在教工大会上唾骂新闻记者是“新闻痞子”、“新闻骗子”,规定:任何教职工不得向新闻部门提供任何有损本单位形象的新闻线索,违者下岗;之二是,“严禁任何教职工非议学校行政做出的任何决定,如行政私分也好,利用职务多收几个钱也好,都不许议论纷纷,影响稳定,不要患‘红眼病’”,不要吃不到葡萄就说葡萄酸!”

  “舆论”本来发自于社会,发自于人民,理应由人民所掌握。因此,“舆论”主动权毫无疑问地应该属于人民。上文所提到的某省官所谓“夺回舆论主动权”的举动显然是荒谬可笑的;“舆论危害社会稳定”之说,也是毫无根据的。打个浅显的比方吧。比如,你无缘无故欺负别人,我作为旁观者抱不平,批评指责你,你乐意接受且改正,我们大家可能会友好相处。反之,我们就会变得“水火不相容”了,这难道是我的过错?我不该批评你的错误行为?“舆论”也只不过像“我对你的过错进行批评”一样对某种社会现象进行批评与监督而已,何罪之有?。“舆论”要成为社会进步的助推器,当然不可避免地要曝露社会的阴暗面,它何以危害社会的稳定呢?难道说只有掩盖黑暗、扭曲事实真相、制造虚假舆论就可以使天下太平、社会稳定吗?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舆论”大权绝对应该属于公众、属于人民,而不应该属于被“舆论”监督的对象。只有这样,“舆论”才能真正发挥它揭露丑恶、鞭挞腐败、弘扬正气的巨大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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