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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关注“莫兆军后遗症”

2020-05-30 17:08作者:法治论坛网友 zosu
  因为孙志刚一案,据说让一些警察很灰心,“主动干是找死,不干是等死,与其找死不如等死”,这种消极心态悄然流行,如此状况被称为“孙志军后遗症”。对此问题,笔者同意网友默客的观点:这“是对特权思想的怀恋,更是对社会和公众的集体‘讹诈’”。

  不知道还有谁还惦记着广东省四会市法院民庭法官莫兆军以及他的命运。在莫法官承办的案件中,两位被告不能接受因举证不能导致败诉的结果而自杀,2002年10月22日,莫兆军法官因为此事而被刑事拘留。

  对于我和我的同事而言,莫法官的入狱使我们很敏感,甚至很不安,因为我们也是民庭的法官。以一个同行的眼光来看,莫法官审理的那件民事纠纷,并无任何不妥之处。民事诉讼之中,举证不能而致败诉的案例并不少见,证据规则中的核心内容之一——证明责任即为此设计。相反,如果要象有人认为的那样将这种案件移送侦查机关查清事实后再作判决,这种想法未免过于天真、荒谬。让民事诉讼的法官帮着一方当事人去报案,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再自杀怎么办?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平等,这是基本的原则,法官更应严守中立,居中裁判,你让法官去帮助一方去查另一方的刑事犯罪?这当属严重的程序违法。

  总之,作为莫法官的同行,我们从他的境遇得出了这么个结论:依法干是犯罪,违法干能自保,与其犯罪不如自保。

  这个结论同样很是荒谬,但在莫法官的命运未被改变之前,这却是残酷的现实。

  这或许可以被称之为“莫兆军后遗症”。

  我记得莫兆军去年没能回家过年,尽管最高院的机关报《人民法院报》为此发表署名文章强烈呼吁,文章的最后写道:“不知道,莫法官还要在里面待多久?不知道,这种事还会不会有?”(引至《人民法院报》2002年12月27日《被告自杀 法官被捕?》,?id=45378)。这两个问号重重地压在我们这些民庭法官的心头,然而,日子一天一天地过去了,2003年4月24日,莫兆军案的开庭审理曾经让我们看到一线释怀的希望,但随后,漫长郁闷的等待又开始了,我们至今仍未看到一审判决。

  “莫兆军后遗症”决非笔者臆断,我们曾经对眼下正不断深化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充分信心,我们曾经为自己从事的这份职业而感到无比自豪,我们也曾经象莫兆军法官那样审理案件依法裁判,我们也曾经面对当事人的纠缠甚至以死相逼。但是现在,这一切都让我们感到悲哀与后怕。

  面对一件件棘手的案件,面对不能举证却又情绪激动的当事人,本可维护的法律尊严不得不因为这种担心而被抛弃,本可实现的公正与效率不得不被一次次的汇报、请示所代替,甚至刚刚下放给审判长的裁判文书签发权又被善意地收了回去。

  我们极不愿意失去法官的职业道德与素养以及这个职业给予我们的荣耀,但是现在,法官却不得不屈服于荒谬的刑事追究,甚至连基本的身份保障都遥不可及,而这一切,可能只是源于对法律的至高忠诚。

  莫法官还在狱中,“莫兆军后遗症”却流传开来,患此病症的法官没有对特权思想的怀恋,更谈不上对谁的讹诈,因为,从某种意义上讲,莫兆军与孙志刚的命运有一种共通之处,他们的权利都被人遗忘甚至践踏。

  孙志刚事件因为社会的关注最终使正义得以伸张,而现在的问题,谁来关注莫兆军?谁来关注“莫兆军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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