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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杨朱的“为我”谈法治社会应有的价值观念

2020-05-30 16:52作者:程计山
  杨朱的“拔一毛而利天下,不为也”受到了孟子的猛烈批判,因为孟子的观点是为公的。

  我觉得孟子的民本思想是很值得怀疑的,孟子所追求的是“王道”及其所谓的“民本”思想,这与孟子所处的历史年代是诸候纷争有关,在当时特定的条件下,由于地广人稀,谁赢得了百姓,谁就在诸候争霸的时候处于有利的地位。正是从这点来说,孟子的所谓民本仍然是“王”本,即如何让更多的人来到自己的国家。

  到了唐太宗的时候,孟子的思想有所发展,又有了“君船民水”的说法。但我觉得唐太宗的观点仍是“船”本的:水只是用来载舟的,只是从水的本性出发来考虑如何保证船的安全而非水本身想要干什么。

  及至读列子·杨朱的时候,看到了杨朱的原语,才发现孟子的拔一毛而利天下的言论只是断章取义:他将后半句给删掉了。杨朱的原话是:“古之人损一毫利天下不与也,悉天下奉一身不取也。人人不损一毫,人人不利天下,天下治矣。”从而有了“杨朱为我”的观点。

  我不否认,社会的进步需要大公无私的人的奉献;但同时,能够做到天下大公无私的人毕竟是少数。

  同时,社会的根本进步在于什么?如果按照孟子之言,人人都不为己,都为天下,那么说:这种观点的后果就在于(这也是为什么孟子受到历代君主推崇的原因):实际上孟子的后果正是杨朱的后半句:悉天下奉天子一身!除此之外,人人都是君主的工具!在此条件之下,作为人的工具,是不会为社会的进步有什么根本上的推动力的。

  我想,人人为我,为了自身的利益,这才是社会进步的根本动力。比如说,实行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出发点或者说资源的最优配置正是市场主体的自私:追求利润的最大化。

  人人为我,是不是会导致极端的自私呢?因此,在人人为我这种价值观念的驱动之下,为了防止为我而害他,就需要社会的公权予以调整,从而出现了法律。

  杨朱的“不以物害身”正是说明了法律在人人为我之中所起到的作用:为我系法律所要保障的基点,系人们主动守法的原因;害他是法律所要制裁的,是人们被迫守法的另一原因。因此,法律所要保证的首先是人们为我所应当具有的基本权利;法律所要制裁的是为我而害他。从而出现杨朱所说的天下大治的局面。

  我常常在想,中国个人的权利是如何被剥夺得只剩下对法律的服从了呢?我觉得,杨朱以其明察秋毫之未的敏锐的洞察力发现了人们的权利是如何被剥夺的。说起来很简单,人们权利完全被剥夺正是从“一毛”开始的:禽子问杨朱曰:去子体之一毛以济一世,汝为之乎?杨子费应。禽子出语孟孙阳。孟孙阳曰:子不达夫子之心,吾请言之。有侵若肌肤获万金者,若为之乎?曰:为之。孟孙阳曰:有断若一节得一国,子为之乎?禽子默然有间。孟孙阳曰:一毛微于肌肤,肌肤微于一节,省矣。然则积一毛以成肌肤,积肌肤以成一节。一毛固一体万分之一物,奈何轻之乎?禽子曰:吾不能所以答子。

  因此,我认为杨子所言极是:个人的权利之所以剥夺得干干净净,先是取你一毛;取一毛之后,毛积多了成了肌肤;最后导致全部的个人都变成了帝王的工具。

  从个人的角度考虑,作为一个人,其生的目的正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正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才需要国家的保护;相应地,获得了国家的保护之后,就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否则就要受到制裁。

  法治社会固然需要法律的保障;但同时要有与之相适应的价值观念

  综上,我觉得中国的法治社会之中,只有将杨朱的为我作为基本的价值观念,才能够很好地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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