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不可绝对化
2020-05-30 16:36作者:法治论坛网友 一二
据《武汉晚报》报道,汉口某中学的高中生小李(化名),父母下岗多年,家境贫困,而他学习刻苦,成绩在全年级位于前茅。因此他被市青基会确定为“希望之星”候选人,每学年可获900元奖学金。但小李却向市青基会提出放弃资格,理由是担心“贫困”公之于众后,会惹来同学的嘲笑和歧视。市青基会对小李的选择感到遗憾。其后报上有文章评论,认为基会助学应当尊重学生的隐私权,对此,笔者有不同意见。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贫困学生对其家庭贫困的实际状况享有隐私权,除非其自己同意,别人通常不能主动地去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我这里之所以用“通常”,是因为在一些特殊的合法情形下,公权的行使者甚至个人仍是有权主动地去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私人信息的。也就是说,个人的隐私权也不是绝对的。如有人将偷来的东西藏于家中,公安人员获得悉后就有权依法对其住宅进行搜查,这时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不能对抗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再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因为其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所以其仍可以主动地打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这时义务人的隐私权也不可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除了司法情形,生活中还有许多隐私权不可对抗的情形,如出生日期和是否结婚本属于一个人的隐私权范畴,但许多场合下都要求我们必须出示身份证,而男女到宾馆登记一个房间也会被要求出示结婚证明;再如我们如果申请入党,申请表要求填写的信息往往更详细,涉及的隐私范围也更广,但你自愿意加入这个组织,你等于同意按这个组织要求的原则办事,党要求个人对组织不能隐瞒,所以在这里个人的隐私权同样不能对抗一个合法组织的原则。
那么,在帮助贫困学生的问题上,贫困学生的隐私权是高于其他一切权利的权利吗?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青基会的助学行为不可缺少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它帮助的只能是按其章程符合帮助条件的贫困学生。而要弄清楚一个学生是否属于符合帮助条件的贫困生,青基会就得做必要的调查了解,这就使得原本属于学生隐私的贫困信息首先进入青基会的视线,变得不再私秘。另一方面,青基会助学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助,因此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这种监督的实现方式之一,就是要让社会捐助者知道其帮助的学生是不是符合帮助对象应当具备的条件,这就必须向社会公开被帮助学生的实际贫困状况,以满足社会捐助者的知情权。在这里,贫困学生的隐私权也就不能对抗社会捐助者的知情权。当然,贫困学生为了不让人知悉其家庭的贫困状况而放弃获得奖学金的资格,这种心理状态可以理解,而且从法律上讲,权利也是可以放弃的,但作为未成年人,首先要看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是否完整,如果其本身行为能力就不具备或不完整,那放弃权利这种“处分行为”就应当由其监护人行使。
上述报道中的学生小李,仅仅因为担心同学的嘲笑和歧视便放弃奖学金,由此可以看出其放弃的请求也并不是在正常情形下的真实意志表示,实际是受到了外来可能不利于已的情况的“胁迫”,由此而生的所谓“隐私权”并不真实。
作为青基会,对学生小李的选择仅表示遗憾是不够的,应当与学校一起,积极帮助该学生消除心理障碍并对其担心的情况实施有效的预防。只有深入地宣传好这项工作,在学校师生中乃至社会上形成扶贫帮困的良好氛围,才能不仅从经济上帮助贫困学生,更从精神上为他们支撑起自尊、自信、自强的信念,从而既在经济上“扶贫”,也在心理上“扶弱”,鼓励他们通过勤奋学习,用自己掌握的知识去甩掉贫困的帽子!去赢得属于自己的财富和尊严!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从这个概念我们可以看出,贫困学生对其家庭贫困的实际状况享有隐私权,除非其自己同意,别人通常不能主动地去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我这里之所以用“通常”,是因为在一些特殊的合法情形下,公权的行使者甚至个人仍是有权主动地去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私人信息的。也就是说,个人的隐私权也不是绝对的。如有人将偷来的东西藏于家中,公安人员获得悉后就有权依法对其住宅进行搜查,这时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不能对抗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再如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因为其有义务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所以其仍可以主动地打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这时义务人的隐私权也不可对抗权利人的权利主张。除了司法情形,生活中还有许多隐私权不可对抗的情形,如出生日期和是否结婚本属于一个人的隐私权范畴,但许多场合下都要求我们必须出示身份证,而男女到宾馆登记一个房间也会被要求出示结婚证明;再如我们如果申请入党,申请表要求填写的信息往往更详细,涉及的隐私范围也更广,但你自愿意加入这个组织,你等于同意按这个组织要求的原则办事,党要求个人对组织不能隐瞒,所以在这里个人的隐私权同样不能对抗一个合法组织的原则。
那么,在帮助贫困学生的问题上,贫困学生的隐私权是高于其他一切权利的权利吗?答案是否定的。一方面,青基会的助学行为不可缺少一个必要的前提,就是它帮助的只能是按其章程符合帮助条件的贫困学生。而要弄清楚一个学生是否属于符合帮助条件的贫困生,青基会就得做必要的调查了解,这就使得原本属于学生隐私的贫困信息首先进入青基会的视线,变得不再私秘。另一方面,青基会助学的资金主要来源于社会捐助,因此资金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社会的监督,这种监督的实现方式之一,就是要让社会捐助者知道其帮助的学生是不是符合帮助对象应当具备的条件,这就必须向社会公开被帮助学生的实际贫困状况,以满足社会捐助者的知情权。在这里,贫困学生的隐私权也就不能对抗社会捐助者的知情权。当然,贫困学生为了不让人知悉其家庭的贫困状况而放弃获得奖学金的资格,这种心理状态可以理解,而且从法律上讲,权利也是可以放弃的,但作为未成年人,首先要看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或行为能力是否完整,如果其本身行为能力就不具备或不完整,那放弃权利这种“处分行为”就应当由其监护人行使。
上述报道中的学生小李,仅仅因为担心同学的嘲笑和歧视便放弃奖学金,由此可以看出其放弃的请求也并不是在正常情形下的真实意志表示,实际是受到了外来可能不利于已的情况的“胁迫”,由此而生的所谓“隐私权”并不真实。
作为青基会,对学生小李的选择仅表示遗憾是不够的,应当与学校一起,积极帮助该学生消除心理障碍并对其担心的情况实施有效的预防。只有深入地宣传好这项工作,在学校师生中乃至社会上形成扶贫帮困的良好氛围,才能不仅从经济上帮助贫困学生,更从精神上为他们支撑起自尊、自信、自强的信念,从而既在经济上“扶贫”,也在心理上“扶弱”,鼓励他们通过勤奋学习,用自己掌握的知识去甩掉贫困的帽子!去赢得属于自己的财富和尊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