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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未婚同居”

2020-05-30 16:26作者:法治论坛网友 sharktail
  “男女授受不亲”的古训虽然已经被抛进了历史的垃圾堆,但即使在今天,大多数人仍认为,婚前性行为是不值提倡的,甚至还有一些人将其与道德败坏、素质低下等否定性评价联系起来,大多数高校对此的态度是:勒令退学或开除。由此,或许可以勉强说存在一个“禁止婚前性行为”的道德规范,但我们却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这样的道德规范绝没有上升为法律规范。

  事实上,婚前或非婚性行为每天都在大量地发生着,但到目前为止,法律的强制规范只禁止了强奸、重婚与性交易这三种行为。而除此之外的,或许你看不惯,甚至你还反感甚至反对,但这些婚前或非婚性行为并不必然违反法律,这也意味着,一对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同住一室、发生婚前性行为甚至同居,他们所承担的最大风险顶多是因为违反校纪或道德义务而受到的谴责与追究,而其他任何人或机关均无需干涉或处理。

  基于爱情的性行为可分为三类:一是婚姻中的夫妻生活;二是非婚(包括婚前与婚外)性行为;三是重婚性质的同居。法律仅规定了第三类同居关系属于犯罪行为,即使对于重婚行为,《刑事诉讼法》也将其划入自诉范畴,除受害人自诉或申请公安机关侦查外,其他任何不相干的人或机关均无权直接干涉。基于希望禁止第二类性行为,许多人还认为应该阻止非婚男女同住一室,但是属于道德范畴的社会规范显然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力,现代社会的法治原则是没有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均可为之,因此无论是谁,包括某些执法部门都没有权力去制止、处罚那些并不违法的行为。

  到宾馆查房的警察会认为同住的非婚男女均有卖淫嫖娼之嫌。这话听多了,倒不足为怪,但细细想来,其实大谬。我们可以说:“贪官都是官”,但无论如何都不能反过来说:“官都是贪官”,也不能说“所有的官员都是涉嫌贪污、受贿的犯罪嫌疑人”。同理,我们可以说一般的卖淫嫖娼都是非婚性行为,但反过来,非婚性行为都是卖淫嫖娼或都有卖淫嫖娼之嫌的命题却不能成立。以前,警察之所以习惯于到宾馆、旅店执法,是因为那时候发生在那里的非婚性行为基本上属于警察打击的对象,但鉴于社会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属于卖淫嫖娼范畴或警察打击对象的非婚性行为已经非常普遍,再犯这种常识性的错误就有点不可理解了。

  警察打击卖淫嫖娼本无可厚非,但既是执法行为就应严格遵照相关的法定程序,在作出处罚之前也必须收集到能够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如果在执法过程中犯了错,侵害了公民的合法利益,还应该及时改正并赔偿。

  由此看来,我们并没有什么理由可以拒绝恋人同居一室的请求,就让他们享受一次完整的浪漫之旅吧,为什么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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