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反智主义”的借口!
2020-05-30 16:21作者:法治论坛网友 语言如花
近日,读《网友之声》刊登的法治论坛网友徐爱民所作《重智轻德这条路走不得》,文中一再强调“重智轻德这条路走不得”,好一片宏论!我想问:难道“缺德”之人真有“智识”吗?
恰恰相反,“缺德”之人不仅没有德行,更没有智慧!“智识就是美德。”亚里士多德如是说。这篇文章的观点,如果联想到司法改革,其内在的意思不是说要重德,而是现在某些人不尊重智识的遗风在新的变革时代的重现!“重智轻德”不过是某些人反对法官职业化,乃至精英化的旗号而已。其实,这些人不懂什么是真正的知识,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智识。他们也不懂得什么是德行,因为他们的德行就是利益小团体的“义气”,而不是整个社会的公德,尤其不是对弱势群体的悲悯之德。
问题不在这里,而在于某些企图把它援引到司法领域的人借着“重智轻德这条路走不得”口号,反映他们的立场;并为那些没有多少文化(知识教养)的人谋求私利找个借口——也是他们对付学生出身的法官的有效武器!
然而,事实上,“德”与“智”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这个道理两千多年前都有人发现了。因此,我们党才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提法。“德”没提上来不是重智的偏颇,而是“智”也没有得到真正的重视!只有真正扩大人们的“智识”视野,德也能同时得到提升。某些学校发生的一些现象,如“伤熊”事件等,不是重智的负结果,而是对理工科学生不重视人文智识教育的结果。千万不要把罪过推到“智识”身上。如果有人企图想把“重智轻德这条路走不得”直接套用到司法改革中,那就错了。因为那恰恰证明你没有智事。
话题还是要扯到我们的法律世界来。我们的司法若要真正在这个社会中发挥应有功能,离开“法律智识”是绝对无路可走的。重视法官的“法律教养”和业务水平的提高才是我们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必须承认我们法官的法律教养在整体上还很不够,而不是多了。法官“法律教养”的提升,也同时意味着法官“德行”的提升。因为法律及其智识本身就蕴含着道德价值观。不过,这种道德价值观不是“人情案”、“关系案”中所蕴含的“小团体的价值观”,而是我们党的、国家的和本民族的公共道德价值观。法官的这种道德价值观是哪里来的?是通过他们在人生观形成时期,接受全日制的、长期的、正规教育获得的。所以,我们的《法官法》把法官的门槛提高到“法律本科”。其用意之深,可见一斑!
可是,话虽这么讲,实情却不同。那些接受了社会公共道德价值观的学生们(当然不是全部)却被认为是不通人情的“法呆子”,因为他们不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在这个物欲横流的市场经济时代为私人谋利啊!因此,有人就认为此人在办案中不讲“义气”,换言之,就是“缺德”。在现在用人制度中,特别是所谓的“投票”选任干部中,这就是为什么学生出身的法官屡遭败北的原因。你越是严肃执法,你越是不被周围人看中。不仅同事,还包括你的亲戚朋友,因为你的行动背离了他们的价值。因此,法院“竞争上岗”制度很值得三思。这个制度把审判权力与行政权力的性质颠倒了。
市场经济唤醒了人们的利益动机。个人或某些群体利益的冲突和斗争非要找个“理由”作支持,这是“人”这种动物区别于其他同类的特征和优点,因为它不是赤裸裸、血淋淋的。不过,企图在“德”与“智”之间的关系这一理论问题上做文章来表达个人私欲,这种做法也许可以逃过那些缺乏智识者,但逃不过法官“明察秋毫”的眼睛的!
如果有人用“重德”这样一个很容易引诱人的提法作由头,企图在法院这样一个智者云集的场所公然倡导这种变态的“反智主义,那么,这个问题就值得十分重视。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法官活得更加体面、更加令人尊重的日子在中国一定会到来!即使现在在位的所有法官都赶不上那一天,但我们为之奋斗过,抗争过,这就足够!
恰恰相反,“缺德”之人不仅没有德行,更没有智慧!“智识就是美德。”亚里士多德如是说。这篇文章的观点,如果联想到司法改革,其内在的意思不是说要重德,而是现在某些人不尊重智识的遗风在新的变革时代的重现!“重智轻德”不过是某些人反对法官职业化,乃至精英化的旗号而已。其实,这些人不懂什么是真正的知识,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智识。他们也不懂得什么是德行,因为他们的德行就是利益小团体的“义气”,而不是整个社会的公德,尤其不是对弱势群体的悲悯之德。
问题不在这里,而在于某些企图把它援引到司法领域的人借着“重智轻德这条路走不得”口号,反映他们的立场;并为那些没有多少文化(知识教养)的人谋求私利找个借口——也是他们对付学生出身的法官的有效武器!
然而,事实上,“德”与“智”在根本上是一致的。这个道理两千多年前都有人发现了。因此,我们党才有“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提法。“德”没提上来不是重智的偏颇,而是“智”也没有得到真正的重视!只有真正扩大人们的“智识”视野,德也能同时得到提升。某些学校发生的一些现象,如“伤熊”事件等,不是重智的负结果,而是对理工科学生不重视人文智识教育的结果。千万不要把罪过推到“智识”身上。如果有人企图想把“重智轻德这条路走不得”直接套用到司法改革中,那就错了。因为那恰恰证明你没有智事。
话题还是要扯到我们的法律世界来。我们的司法若要真正在这个社会中发挥应有功能,离开“法律智识”是绝对无路可走的。重视法官的“法律教养”和业务水平的提高才是我们司法改革的必由之路。必须承认我们法官的法律教养在整体上还很不够,而不是多了。法官“法律教养”的提升,也同时意味着法官“德行”的提升。因为法律及其智识本身就蕴含着道德价值观。不过,这种道德价值观不是“人情案”、“关系案”中所蕴含的“小团体的价值观”,而是我们党的、国家的和本民族的公共道德价值观。法官的这种道德价值观是哪里来的?是通过他们在人生观形成时期,接受全日制的、长期的、正规教育获得的。所以,我们的《法官法》把法官的门槛提高到“法律本科”。其用意之深,可见一斑!
可是,话虽这么讲,实情却不同。那些接受了社会公共道德价值观的学生们(当然不是全部)却被认为是不通人情的“法呆子”,因为他们不会利用手中的权力在这个物欲横流的市场经济时代为私人谋利啊!因此,有人就认为此人在办案中不讲“义气”,换言之,就是“缺德”。在现在用人制度中,特别是所谓的“投票”选任干部中,这就是为什么学生出身的法官屡遭败北的原因。你越是严肃执法,你越是不被周围人看中。不仅同事,还包括你的亲戚朋友,因为你的行动背离了他们的价值。因此,法院“竞争上岗”制度很值得三思。这个制度把审判权力与行政权力的性质颠倒了。
市场经济唤醒了人们的利益动机。个人或某些群体利益的冲突和斗争非要找个“理由”作支持,这是“人”这种动物区别于其他同类的特征和优点,因为它不是赤裸裸、血淋淋的。不过,企图在“德”与“智”之间的关系这一理论问题上做文章来表达个人私欲,这种做法也许可以逃过那些缺乏智识者,但逃不过法官“明察秋毫”的眼睛的!
如果有人用“重德”这样一个很容易引诱人的提法作由头,企图在法院这样一个智者云集的场所公然倡导这种变态的“反智主义,那么,这个问题就值得十分重视。
“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法官活得更加体面、更加令人尊重的日子在中国一定会到来!即使现在在位的所有法官都赶不上那一天,但我们为之奋斗过,抗争过,这就足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