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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你的“权力”?

2020-05-30 15:56作者:法治论坛网友 郑昕
  据《燕赵晚报》消息,河北省永年县一高三学生,在高考中数学试卷上因画其数学老师的漫画头像而被扣分,该报对此则消息的报导似乎认为该考生被扣分是咎由自取。然而笔者读罢,却想质疑一句:谁给你“权力”扣这30分?

  众所周知,高考制度作为我国全国范围内最严格的一种考试制度,它对评分标准、评分程序等等都有详细严格的规定。该考生因这幅漫画而被扣30分, 在一定程度上似乎也履行了一定程序,比如该考生数学试卷的阅卷小组成员一致通过、组长同意等。但考生的成绩高低,只与答题正误有关,而与个人品质并无必然联系,尤其是作为自然科学的数学。阅卷老师一人只负责一个考生的局部试题,职责仅仅是判断答题的正误,除此之外,阅卷老师无权单凭其主观好恶而随意增减考生的成绩。如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也必须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河北省永年县的这位考生,他的行为固然有不尊重老师的意味,但阅卷老师可以通过其他方式对该考生进行批评教育,而他手中那枝红笔绝对无权扣去这30分。试想,如果阅卷老师有权这么做,那么他依据的标准是什么?这在也许一分、半分就决定命运的高考中,阅卷老师的“权力”是不是过分大了些?

  国家的权力来自人民,阅卷老师的“权力”来自哪里?

  追根溯源,笔者认为,阅卷老师以及高招办的“权力”,其实是一种权利,它来自广大考生。考生在参加高考前交了报名费等费用,即在自己和高招办之间建立了一种服务合同。阅卷老师作为高招办的雇佣者,他们的所有权利义务都来自高招办服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所以,阅卷老师的权利义务是有限的,它只能局限于高招办的权利义务范围内。

  依据严格公平的标准、程序来评分,是阅卷老师的权利,更是义务。如义务履行不当,则是高招办违约。所以,对于考生被不当扣取的这30分,高招办应承担违约责任这正如在列车上,列车员有权利查票、要求逃票的乘客补票等,但他没有“权力”将逃票的乘客抛出疾驶的列车。该考生被扣除这30分, 不正是被抛出高考列车吗?

  对于这种行使不当的“权力”,我们该当头棒喝一句:谁给你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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