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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工作该怎么做?

2020-05-30 15:50作者:法治论坛网友 newxingq
  我提出这样一个命题,或许并不令人愉快。确实,如果作为法官,甚至不知道审判工作怎么作,那肯定是不合格的,因而绝没有法官会承认这一点。但是,我作为一个法官,有时候,真的很迷茫。

  刚参加工作,初为法官的时候,法院是一个追求实质真实的法院,那个时候,好像没有人因为把案件的事实弄清楚而受到过质疑。所以,在我们这里,法官经常要上山下乡,深入到田间地头,居民院落,再三再四地调查案件。有时候,一个证人就要见好几遍。一审案件,在把事实搞清楚后,可以开庭了,就合议,再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而后去开庭。几年下来,我这个学法律的人,所熟悉的就是这样的审判了。案子办得倒也过得去,至少没有出现冤假错案。于是,我就以业务骨干自居了。

  后来,这种做法受到了批评。一检讨,过去的都不对,什么“先判后审”、大包大揽、开庭“走过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深刻一点的理解是,都是法院重实体轻程序的结果。法院是司法机关,本质应当是重程序。于是,我们就批评自己,不懂这个道理,至少是把老师的教诲给忘记了,于是,就认认真真学,搞一步到庭,直接开庭,把工作的重心放到庭审中,也不再大包大揽庭审活动。院里也给我们放权,一些案件不再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在艰苦的锻炼中,我们努力适应,提高自己驾驭庭审的能力,提高认证能力,提高当庭宣判的比例,等等。

  原以为,这回抓住了审判的真东西,哪想到,现在又不行了,我们的努力还是受到了批评,什么烦琐主义、形式主义、低效率,说人家西方国家,一个小时审理三个案件,我们三个小时都审不完一个案件。于是,又出现了繁简分流,更有普通程序的简易审判,还推广速裁机制,在审判庭之外,有的设立速裁庭,有的设立速裁处,一天就审理一个案件。好像说的是越快越好,要是再搞庭审的话,至少是不追求效率的表现。

  当然,受到批评的或者要求进行改正的,不只是这些。法律文书,讲理是多余的,简单是正常的,填充是创新的。调解结案,是最好的,要着重调,少于百分之六十,就是不好,要达到百分之百,才是好样的。有的更绝,搞诉外调解,被誉为延伸服务。

  面对如此局面,我真有点力不从心。审判工作怎么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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