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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贫弱者撑起正义的天空

2020-05-30 14:06作者:周曙
  《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然而据统计:全国各级人民院每年审理的案件中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了70万件,而每年实际提供的法律援助量不到需求的四分之一。70万的四分之三就是52.5万,这个数字即意味着这52.5万件案件中有至少52.5万名贫弱的当事人无法得应有的法律援助。现在,国家将为这些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为政府的责任,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法律援助的申请条件、财政保障、援助方式等具体问题,我们终于看到了为贫弱者撑起了这一片正义的天空。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发展,法律的复杂与专业化的程度必将提高,社会对于法律服务的需要也越来越迫切,这种供需矛盾必将导致法律服务价格的进一步提高。因此,如果不采取有力措施,我国法律援助工作现状中已经存在的这个巨大空缺将会越来越大。

  尽管《条例》已经在很大程度上为填补这个空缺提供了立法与制度上的保障,但同时也应看到,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条例》无法为贫弱者提供更为宽泛援助渠道,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援助者只有三类:指派的律师事务所、专职法律援助机构与其他社会组织。实践中主要由指派的律师完成具体的法律援助义务,并且这三种方式均需一定的财政补贴。在这种需求与供给存在如此巨大空缺的情况下,寄希望于主要凭借律师的道德意识与执业纪律履行法律援助的政府责任,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同时,完全依靠政府财政补贴提供法律援助的方式,这种巨大的支出更是超出我国当前财政收入的承受能力。

  很多人希望依据《条例》完全能够实现法律援助“应援尽援”的美好设想,但我以为,现实存在的这些客观障碍将使政府的这项职责面临着无法完全履行的可能。一方面,需要法律援助的贫弱者是如此之多,而一旦他们得不到政府承诺的法律援助,除了有可能失去的权利,政府的形象与信用也将在他们的心目中失去应有的位置;另一方面,政府掌握的资源又确实有限,专门的工作机构刚刚开始筹建,可供指派的律师数量极少,几乎没有可以提供法律援助的社会组织,如此无米之炊又怎能烹出法律援助的盛餐。

  笔者据此认为,为社会贫弱阶层提供全面、优质的法律服务,除了应进一步发展法律援助工作之外,我们不应忽视另一个解决问题的思路,即尽可能地通过相关的法律与体制缩小法律援助需求者的巨大规模,将其中的相当一部分援助需求在不增加贫弱者负担的前提下纳入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

  比较成熟可行的方案有:1、律师费转付制度,即由符合一定条件且承担败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胜诉方的律师代理等法律服务费用,这种制度尽管尚存在不少争议,但在减轻相关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提高权利受害人的诉讼积极性以及减少法律援助的范围等几个方面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2、风险代理收费制度,即根据诉讼的结果确定是否收取代理费以及如何计算,这种制度也受到了不少质疑,但同时,我们应特别注意到:不少当事人的经济困难正是由于涉诉纠纷所致,而若其合法权益能够实现,他就会有能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规范与合理的风险代理显然会大大减轻法律援助体制的沉重负担;3、保险以至强制保险机制的介入,即设计出相应的保险产品,在容易发生纠纷的法律关系领域中将可能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作为保险对象,以此分散、化解特定当事人支付该项费用的风险。这种尝试现在还很少见,但应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从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实践来看,这种操作模式不失为一种不会增加国家财政负担并且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好思路。

  上述设想大多通行于世界许多国家,但却曾经在我国法律界引起过广泛的争议,并因此被搁置了起来。但当初的争论却极少有人站在“为社会贫弱阶层提供法律服务”的角度进行阐述,而今,面对社会贫弱阶层如此迫切的法律服务需求,我们是不是应该重新评价、论证并且尽快地实现这些设想,因为这些可以更好地帮助贫弱者获得他们所急需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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