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亟待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

2020-05-30 14:04作者:陈枫
  《中国青年报》8月25日报道: 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其中存在的重要问题之一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还不健全。 

  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监狱、少年犯管教所等劳动改造执行机关,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专门保护。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孩子的利益,同时,也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的再犯罪。

  由于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的特殊性,在世界的一些国家都有专门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在《未成年人保护法》制定之前,社会就一直呼吁建立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体系已经初步建立,但是其中也存在诸多问题。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相互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但10多年来,除少数地方按要求建立了配套工作制度外,多数地方都没有建立。有些地方对未成年被告人没有与成年被告人分押分管,造成交叉感染,影响教育、矫治效果。少年法庭存在机构和人员不稳定的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有的地方也没有落到实处。

  司法是什么?从权力分立角度而言,司法与立法、行政是相区别的,所以有了好的立法并不必然带来好的预设结果,未成年人的保护有了立法的保护并不实质带来未成年人利益的更好保护。这也就是为什么《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实体法制定之后,我们还强调健全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古罗马人曾对司法的定义为公正与善良的艺术,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应当成为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和犯罪预防的艺术。

  我国的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目前主要集中在审判方面,如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但这也给人造成一种错觉,认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仅仅指未成年人审判制度。

  建立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体系,应当还包括未成年人警察制度、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未成年人监狱制度、未成年人律师制度、未成年人调解制度、未成年人仲裁制度等等一系列的制度。建立一种对未成年人羁押、预审、起诉、审判、辩护、管教“一条龙”的工作体系。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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