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与诉讼
2020-05-30 13:26作者:李志栋
漫无边际、波涛汹涌的洪水冲向家园,冲向土地、房屋、牲畜甚至亲人们,这是自然界失控的洪水。面对这些,我们只能哀叹,只能眼看着洪水依靠其自然惯性——由高到低、由远及近、由点到面,毁坏它所触及的一切……我们根本无力改变、也不能改变这种状况。
发生在美国南部、泰国以及中国98年的洪水,许多人也许记忆犹新。在农村,房屋倒塌,村民不得不爬到树顶等待救援,洪水从脚下流过;在城市,交通阻断,各种陆上交通工具被激流固定,司机站在摇摇晃晃的车顶上,甚至还会被冲走。
在这个特定时刻,在洪水中挣扎的人们除了恐惧,更多的是希望这些洪水早日流完,还自己一个完整、祥和的家以及正常的生活。但现实情况是,洪水过后,留下的仅仅是污泥、朽木、石块,原来美丽、熟悉、有规有矩的家园变成乱石滩——个体面对大自然犹如一片叶、一缕风,成为自然界微不足道的腐殖质。
有了无数的惨痛教训,人们开始总结控制洪水的有效办法。要使洪水在河道里面流动,而不是在田园、村落、道路上横行,其一,要加固河堤,其二,要扩大泄洪能力。因此,在多洪季节,要对危险区域予以特别保护,比如,对河堤加高、加宽,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使洪水保持在安全水位之下。更为重要的是,河道必须具有超出正常情况下的容纳量,在保证河堤坚固的基础上,还要使整个河道畅通无阻。正是抓住了问题的症结、采取了有效措施,在我国,肆虐的特大洪水近几年大大减少。
相比之下,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诉讼及其解决又未尝不是如此。我国现阶段的诉讼制度,可诉的纠纷的纳入量比较小。复杂的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何种新型纠纷难以预测,这就使得此类纠纷很难进入国家正式制度的视野。于是当事者寻求别的宣泄途径。如果找到一种非正当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那么,此种纠纷解决方式就如同泛滥的洪水漫过河堤,按照水的流动逻辑任意横流,并且会在流动的过程中将非正义传播给对方以及沿途所接触的人和事,这又为新一轮纠纷的产生留下阴影。由一项纠纷衍生出更多的纠纷,这是任何社会所难以承受的。因此,第一个妥当的解决方式是提高纠纷的诉讼纳入量,使更多需要解决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
同时,第二个解决办法就是,如同加固河堤一样,要建立、健全诉讼过程的稳定性,防止他人(也包括法的实施者)以所谓正当的名义任意舍弃、阻拦、干涉诉讼过程。真正使纠纷按照法的逻辑(受规则的制约)由初始的激烈变为减弱,最后实现平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自然界里的“地上河”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急需解决的辣手问题。但是生活中的地上河更可怕,更难解决。因此,后者的解决更有意义。这样就可以消除许多可能引发的隐患。对于诉讼而言,完善可以起诉的范围及建立诸多诉讼规则对于保障诉讼的容纳量以及流程的稳定性、彻底性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要预防和解决纠纷的泛滥,还要特别注意的有:要清理“河床中的淤泥”——从宪法及相关基本法律的高度,从整体上清理旧的诉讼机制逐步积累下来的“淤泥”,以使诉讼河道不仅成为调整社会纠纷的最低渠道,而且因其规则的严密性、稳固性成为社会正义的安全通道。
(作者来自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发生在美国南部、泰国以及中国98年的洪水,许多人也许记忆犹新。在农村,房屋倒塌,村民不得不爬到树顶等待救援,洪水从脚下流过;在城市,交通阻断,各种陆上交通工具被激流固定,司机站在摇摇晃晃的车顶上,甚至还会被冲走。
在这个特定时刻,在洪水中挣扎的人们除了恐惧,更多的是希望这些洪水早日流完,还自己一个完整、祥和的家以及正常的生活。但现实情况是,洪水过后,留下的仅仅是污泥、朽木、石块,原来美丽、熟悉、有规有矩的家园变成乱石滩——个体面对大自然犹如一片叶、一缕风,成为自然界微不足道的腐殖质。
有了无数的惨痛教训,人们开始总结控制洪水的有效办法。要使洪水在河道里面流动,而不是在田园、村落、道路上横行,其一,要加固河堤,其二,要扩大泄洪能力。因此,在多洪季节,要对危险区域予以特别保护,比如,对河堤加高、加宽,以便在紧急情况下使洪水保持在安全水位之下。更为重要的是,河道必须具有超出正常情况下的容纳量,在保证河堤坚固的基础上,还要使整个河道畅通无阻。正是抓住了问题的症结、采取了有效措施,在我国,肆虐的特大洪水近几年大大减少。
相比之下,经常发生在我们身边的诉讼及其解决又未尝不是如此。我国现阶段的诉讼制度,可诉的纠纷的纳入量比较小。复杂的现实生活中,会出现何种新型纠纷难以预测,这就使得此类纠纷很难进入国家正式制度的视野。于是当事者寻求别的宣泄途径。如果找到一种非正当的方式来解决纠纷,那么,此种纠纷解决方式就如同泛滥的洪水漫过河堤,按照水的流动逻辑任意横流,并且会在流动的过程中将非正义传播给对方以及沿途所接触的人和事,这又为新一轮纠纷的产生留下阴影。由一项纠纷衍生出更多的纠纷,这是任何社会所难以承受的。因此,第一个妥当的解决方式是提高纠纷的诉讼纳入量,使更多需要解决的纠纷进入诉讼程序。
同时,第二个解决办法就是,如同加固河堤一样,要建立、健全诉讼过程的稳定性,防止他人(也包括法的实施者)以所谓正当的名义任意舍弃、阻拦、干涉诉讼过程。真正使纠纷按照法的逻辑(受规则的制约)由初始的激烈变为减弱,最后实现平缓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自然界里的“地上河”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一个急需解决的辣手问题。但是生活中的地上河更可怕,更难解决。因此,后者的解决更有意义。这样就可以消除许多可能引发的隐患。对于诉讼而言,完善可以起诉的范围及建立诸多诉讼规则对于保障诉讼的容纳量以及流程的稳定性、彻底性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要预防和解决纠纷的泛滥,还要特别注意的有:要清理“河床中的淤泥”——从宪法及相关基本法律的高度,从整体上清理旧的诉讼机制逐步积累下来的“淤泥”,以使诉讼河道不仅成为调整社会纠纷的最低渠道,而且因其规则的严密性、稳固性成为社会正义的安全通道。
(作者来自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