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进程里的个案效应
2020-05-30 13:22作者:肖建国
我们不会忘记这样一些曾经吸引全社会目光的案件:陕西新婚夫妻看黄碟案、麻旦旦处女嫖娼案、刘晓庆涉嫌偷税案、孙志刚被收容致死案,以及现在公众视角已扩展到判决书的说理、司法信息的披露、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护、专家法律意见书的证据效力、甚至律师的职业定位等等。每一个案子,法律实务界、法律学术界、报业媒体、网络媒体,以及普通的群众都不约而同地聚焦于此,各种力量、各种观点的博弈推动整个事件、整个案情的进展。这种关注的集中程度、白热化,用一位法学教授的话来说是“从几十年前对政治动向的关注转向对法治进程的关注”。
也许,这位教授的概括过于乐观了,但是,这种个案效应对于法治社会进程的推动力却是不容忽视的,甚至是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决定意义的。陕西新婚夫妻看黄碟一案发生后,在案件当事人张某被宝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向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报请批捕、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取保候审的进程中,便在全国公众中激起了公权与私权之间空间、界限的大讨论,最后,此案以张某被解除取保候审、警方向其赔礼道歉并达成赔偿协议结束。
而打工青年孙志刚因无暂住证而被收容遣送致死一案则可谓把全社会对法治、对人权保障的关注推向了一个高潮。在这一案件进程中,各种力量都参与到“法治共建”中来,值得一提的是,俞江、腾彪、许志永等三位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而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沈归、何海波以及天则经济研究所盛洪、萧瀚等五人则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书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情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全社会的关注,各种民间力量、学术力量的切实行动推动了这样一个结果:2003年6月18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废止已实施21年的“吃人” (某评论家所评)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稍后,民政部出台《实施细则》,二者于200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之后,广东省委政法委召开会议,要求认真总结并吸取孙志刚事件的深刻教训,部署全省政法队伍执法教育,可以说,孙志刚事件终结了实施了21年之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或许,在此之后,“孙志刚”一词都将成为公民权利的代表符号。
我们要建构的法治社会,应该是人们的一切社会活动依法而行的社会,是一个法定权利得到有效保护、法定义务达到切实履行、权利受到损害得到及时救济的社会。从其形成机制来看,按照法理学家徐显明的概括,“我们要建立的法治社会,是一个以法律信仰为基础、以司法为主导的社会”。只有社会公众普遍地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追求,法治社会方才可能得以形成、得以维护。而在孙志刚等司法个案中,权利的冲突是如此典型、如此尖锐,其作为社会事件,又经各种媒体的聚焦、传播得以放大、张扬。在这样的司法个案中,法律得以成为“活法”,法治也因而得以成为现实的法治、“看得见”的法治、可以追求得到的法治。因而,在个案案情的一步步进展中,权利得以在强烈的关注、以及广泛的讨论中明确、彰显,而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追求热情也得以确立。个案得以推动法治社会的进程。
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史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在美国这样的英美法系国家,也是由马伯里诉麦迪逊这样的经典判例推动着整个国家的法治进程。而在我们这样一个法律信仰并未普遍确立、法治理念尚未深入人心的的国家里,我们更需要在这样一个个里程碑式的司法个案、社会事件中实现法治社会的建构。历史告诉我们,一个典型个案对法治的推动,可能远远大于颁布一项法律。
我们期待一个个的司法个案,会犹如中国法治之路上的一个个脚印,步步坚实,步步连贯,推动着中国法治坚定执著地走向前方。
(作者系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2000级学生)
也许,这位教授的概括过于乐观了,但是,这种个案效应对于法治社会进程的推动力却是不容忽视的,甚至是具有某种程度上的决定意义的。陕西新婚夫妻看黄碟一案发生后,在案件当事人张某被宝塔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向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报请批捕、检察院不予批捕后取保候审的进程中,便在全国公众中激起了公权与私权之间空间、界限的大讨论,最后,此案以张某被解除取保候审、警方向其赔礼道歉并达成赔偿协议结束。
而打工青年孙志刚因无暂住证而被收容遣送致死一案则可谓把全社会对法治、对人权保障的关注推向了一个高潮。在这一案件进程中,各种力量都参与到“法治共建”中来,值得一提的是,俞江、腾彪、许志永等三位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的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关于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书”,而著名法学家贺卫方、沈归、何海波以及天则经济研究所盛洪、萧瀚等五人则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建议书就孙志刚案及收容遣送制度实施情况提请启动特别调查程序。全社会的关注,各种民间力量、学术力量的切实行动推动了这样一个结果:2003年6月18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委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并废止已实施21年的“吃人” (某评论家所评)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稍后,民政部出台《实施细则》,二者于2003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之后,广东省委政法委召开会议,要求认真总结并吸取孙志刚事件的深刻教训,部署全省政法队伍执法教育,可以说,孙志刚事件终结了实施了21年之久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或许,在此之后,“孙志刚”一词都将成为公民权利的代表符号。
我们要建构的法治社会,应该是人们的一切社会活动依法而行的社会,是一个法定权利得到有效保护、法定义务达到切实履行、权利受到损害得到及时救济的社会。从其形成机制来看,按照法理学家徐显明的概括,“我们要建立的法治社会,是一个以法律信仰为基础、以司法为主导的社会”。只有社会公众普遍地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追求,法治社会方才可能得以形成、得以维护。而在孙志刚等司法个案中,权利的冲突是如此典型、如此尖锐,其作为社会事件,又经各种媒体的聚焦、传播得以放大、张扬。在这样的司法个案中,法律得以成为“活法”,法治也因而得以成为现实的法治、“看得见”的法治、可以追求得到的法治。因而,在个案案情的一步步进展中,权利得以在强烈的关注、以及广泛的讨论中明确、彰显,而社会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对法治的追求热情也得以确立。个案得以推动法治社会的进程。
可以说,任何一个国家的法治发展史都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在美国这样的英美法系国家,也是由马伯里诉麦迪逊这样的经典判例推动着整个国家的法治进程。而在我们这样一个法律信仰并未普遍确立、法治理念尚未深入人心的的国家里,我们更需要在这样一个个里程碑式的司法个案、社会事件中实现法治社会的建构。历史告诉我们,一个典型个案对法治的推动,可能远远大于颁布一项法律。
我们期待一个个的司法个案,会犹如中国法治之路上的一个个脚印,步步坚实,步步连贯,推动着中国法治坚定执著地走向前方。
(作者系重庆市西南政法大学经贸法学院2000级学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