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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当用“抗辞”

2020-05-30 13:10作者:wlj_510
  法槌的使用,有效地规范了庭审秩序,维护了法官的威严,使法庭的庄严在动态的庭审过程中得到了良好的体现。但对作为我国庭审文化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辩论而言,现行的庭审模式规定了律师的发言须征得审判人员的同意,这使得律师的发言过于被动。笔者建议在法槌进入庭审后,律师也应当有专属于自己的言辞。

  有些情况下,律师因急于发表意见而举手示意时,审判人员由于低头忙于卷宗或记录,从而使律师高举的手既显得尴尬,又和庭审的庄严不相协调;有些情况下,在对方向己方当事人发问明显具有诱惑性和误导性的问题时,律师急于制止而不能;有些情况下,对方的发言明显偏激或有漏洞需要反驳时,却要等到对方发表完毕才能一一指出,而此时的反驳意见因不够及时而显得力量不足。所以在法槌进入庭审后,律师也应当有专属于自己的言辞,用于加强语气,表明态度,引起注意。这种言辞,姑且称之为“抗辞”。

  抗辞,实际上是准许律师在庭审的特定阶段使用的一种规范化短语。从我国的审判方式的现状看,结合外国庭审的成功经验,可以设想如下 :律师的“抗辞”可分为三类:在对方当事人的发言具有人身攻击、侮辱性字眼,或是发问当事人、证人时具有诱惑性、误导性语言时,律师可使用“抗议”;在对方的发言明显违背逻辑和常理需要立即制止反驳时,律师可使用“反对”;在己方急需发言时,律师可举手并同时使用“请求发言”。律师在提出“抗议”、“反对”、“请求发言”等“抗辞”后,由主审法官根据庭审的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准许。为防止律师滥用“抗辞”,主审法官有权对其进行训诫等制裁措施。

  如此,律师使用“抗辞”和法官使用“法槌”相结合,将会进一步提高庭审质量,加快庭审节奏,使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更加激烈和精彩,从而使庭审真正实现从职权注意向当事人注意的过渡,我国的庭审文化也由此更加完善和充实。

  (本文来自法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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