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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病人岂能向配偶隐瞒病情

2020-05-30 12:23作者:宋连军

《楚天都市报》10月5日报道:一位患者因血液途径染上艾滋病病毒。三年前,卫生防疫人员因管理需要上过他家门,曾受到其家族的阻挠,而后再去进行跟踪管理,他已搬家了。今年,武汉市共有20份治疗艾滋病的药物要免费发放,这名艾滋病病毒携带者正符合条件。卫生防疫人员在国庆节前夕辗转找到此人,发现他已结了婚,而他的妻子却毫不知情。据市疾控中心有关人士介绍,根据艾滋病的保密原则,除非他本人主动告诉妻子,卫生防疫人员不得告诉他的妻子。到现在为止,他的妻子毫不知情。

读到这个新闻,笔者感到非常残酷。艾滋病人是不幸的,为了防止他们受到各种歧视,严格保密是必要的。但是,如果连配偶都要保密,未免太不讲情理了,不但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同时也是违法的,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性接触是艾滋病传播的重要渠道,一般来说,如果配偶一方患有艾滋病,在防护不严密的情况下,健康的另一方由于不知情会在不知不觉中染上绝症。而且,家庭其他成员也会受到艾滋病的严重威胁。这是一个基本的常识,在河南一些地方已有验证。

目前,医学专家已发出警告:中国已进入艾滋病的大流行期,其增长速度超过了非洲。预防、消除“艾滋”已刻不容缓。据卫生部的统计资料,截至今年,中国艾滋病死亡人数为20万。2001年3月就有部分人大代表就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再增加新罪名--故意传播艾滋病罪。代表们提出,应对《刑法》第360条进行修正,对明知患有艾滋病而故意以各种方式传播给他人的,可以以“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给予刑事处罚。2001年9月,在国务院参事室召开的艾滋病立法问题研讨会上,部分法学专家也提出了对加强防治艾滋病的立法思考,表示中国有必要对现行《刑法》进行修正补充,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定罪,并加重给予刑事处罚。代表和专家们的建议反映了广大群众的愿望。

据了解,全球已有70多个国家、地区立法防治艾滋病和制裁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虽然各国在故意传播艾滋病的具体罪名上各有不同,有的认定为伤害罪、伤害人体罪,有的则直接命名为艾滋病伤害罪,但是对于将这种故意传播艾滋病的恐怖行动认定为刑事犯罪并追究刑事责任则是共同的。瑞典一名25岁的男子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却还长期和两名妇女保持性关系,他在2002年2月20日被法院判处5年徒刑,并被处以16.4万美元的罚款;3年前,瑞典一名男子曾因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而被判处7年徒刑;在2000年,台湾地区一名男子因故意传播艾滋病被判为一级谋杀;美国爱德华州,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以重罪论处,最高可判15年有期徒刑,并可合并处以5000美元罚款。这些做法值得借鉴。  

艾滋病人是不幸的,他们需要我们的关爱和帮助,但是艾滋病人对于家庭和他人同样有一份保护的义务。

通过这件事还可看出,婚姻登记前的健康检查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艾滋病等重要传染病的筛选尤为重要。完全取消婚前检查,贻害无穷。

(作者来自山东菏泽西环小区)       有话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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