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的“保密原则”
国庆前夕结婚的武汉一名新婚妻子,竟不知丈夫是艾滋病人,因为根据艾滋病保密原则,别人无权告知其妻子,除非丈夫本人主动告诉妻子。(见10月8日四川新闻网—成都晚报讯)可这样的“保密原则”是何等的荒唐!
按照卫生防疫人员的健康教育,艾滋病人过性生活一定要用安全套。你想想,新婚之夜,丈夫不明不白地戴着安全套与妻子过性生活,妻子会怎么想?假如你是新婚丈夫,你能编出什么谎言去糊弄妻子呢?糊过了初一,能糊得过十五吗?
如果这位新婚丈夫为了保住个人隐私,过性生活不采取安全措施,那后果不堪设想。另外对这对夫妇恋爱过程中是否有过婚前性生活,也得打个问号。假如发生了,难保他的新婚妻子没有感染上艾滋病毒。假如感染上了,是故意传播,还是过失传播?
由此想到,新婚登记婚前健康检查是何等的必要。新的婚姻登记作出取消婚前检查,这将会给社会带来严重后果。如果这对新婚夫妇履行了婚前检查,就可以避免妻子对丈夫患了艾滋病毫不知情。从人性观说,新婚妻子对丈夫传染病史应该有知情权。特别是目前尚无根治药物、传染性极的艾滋病,夫妻之间不应保守秘密。
作为个人隐私的保密,也要分门别类,区别对待:一是有利于自己亦有利于它人,属“双有益”;二是有利于自己而不伤害它人,属“有益无害”;三是有利于自己而伤害它人,属“有益有害”;四是既有害于自己又有害于它人,属“双有害”。在对待个人隐私这个问题上,应该遵循“两权相益取其重,两权相害取其轻”的原则,对一、二类正当保护,对三类取其益避其害,对四类不应予以保护。就拿艾滋病来说,夫妻一方患有艾滋病,朝暮相伴,如长期保密下去,势必会传染给一方,进而传染给下一代,当属“双有害”之列。艾滋病保密原则应不适用于夫妇双方,应尽早予以废除。
目前,我国有84万之众的艾滋病患者和感染者,因患艾滋病死亡的已达20万人,遏制艾滋病传播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恐艾”不对,但错用、滥用隐私,不适宜地保密更不对,它的后果是“保住了个人的面子,伤害了数以万计无辜者的生命”!
(作者来自江苏仪征化纤沿河三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