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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婚姻登记条例的四个误解

2020-05-30 12:14作者:吕建森
  我国新《婚姻登记条例》(以下称《条例》)将在今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新条例极大的体现了法制对婚姻当事人权利和隐私的尊重。但在对新《条例》的理解上,普遍存在以下四个误解:

  误解一、婚检取消了

  这是最普遍的一个误解,认为十一以后结婚不在需要进行婚检,这种理解于法于理都不正确。正确的理解是:婚检由强制改为自愿,且提倡婚检。新《条例》虽然取消了强制婚检的规定,但婚检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必要的。对结婚当事人个人来说,婚前保证彼此的健康有利于以后婚姻幸福;对国家来说,保证了优生优育。婚前检查仍然有法律依据。我国1995年6月1日实施的《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母婴保健法》作为法律,其法律效力优于《婚姻登记条例》。因此,不能认为条例中不规定“婚前检查”就认为在婚姻登记中婚前检查就取消。新条例还有“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不予婚姻登记”的规定,婚检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出现这种情况。因此,为了婚姻登记人的利益和民族发展,公民还应当自觉地在婚前接受婚检。即使取消强制性婚检规定,但要求结婚人证明不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这既体现了对个人的尊重,也体现了国家对婚姻秩序的保证。虽然只是观念上的一种变化,但体现出法治国家的职能和意义。

  误解二、婚姻登记要求降低了

  很多人认为新《条例》中结婚取消了强制婚检和单位证明,而离婚也可以当场办理,所以婚姻登记的要求降低了。这也是比较常见的一种误解。其实,新《条例》在取消强制婚检和单位证明的同时,要求结婚人证明不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还必须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俗称的单身和非近亲声明书)。这一点相对而言是提高了要求。离婚方面,也并不是想离就离。离婚需要当事人在对于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后才能办理。

  误解三、重婚将有空子可钻

  结婚不再需要单位证明,那么重婚者只要自己不说就没事——这是跟法律玩游戏,最终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根据新条例,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签署一份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即俗称的单身和非近亲声明书)。如果出现重婚,就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这是一个法治社会避免“重婚”所采取的一般方式,即公民自身要对法律负责。另外,以后个人的婚姻状况将在互联网上公布,结没结婚一查便知,根本没有重婚的空子可钻。

  误解四、婚前可同居了

  居然结婚完全可以随自己了,那么不结婚而同居也就没人管得着了,这也是现在比较流行的一种观点。事实上,结婚登记是国家对婚姻关系的建立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结婚除了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按照《婚姻登记条例》执行。《婚姻登记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实际就是从法律层面再次强调:结婚登记是结婚的必经法律程序。不经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事实上就是非婚姻状态,其形式和内容都无法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这一点在我国《婚姻法》中也作了规定。

  (作者来自浙江省宁波市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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