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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自杀事件的思考

2020-05-30 12:08作者:lovelaw900

    又一则消息,某法院发生被执行人张某以服毒要挟终结案件,法院干警快速反应,避免了一起恶性事件。事情很简单,被执行人张某在法院判决生效后,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欠款2000元),当法院执行人员前往张某家中送达执行通知时,恰遇张骑摩托车准备外出,当执行人员通知其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义务,逾期要强制执行时,张不理骑车而去。随后,张又赶上执行人员要求法院不再让其还款,否则,要喝药自杀,当法院告知其利害时,张拿起一个小药瓶,猛喝一口,执行人员及时打翻药瓶,并迅速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经查,张某吞服的是农药“氯氢聚酯”,张经抢救后无生命危险。

    近年来类似事件屡见报道,有的是当事人自杀死亡给了赔付(当然数字相当可观),有的虽然抢救及时,没有后果,然有关单位却为此支付了抢救产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有的还对涉及案件的有关办案人员做出了处理等等,甚至还追究了个别办案人员的刑事责任(如众所周知的莫法官案件)。无疑近年来发生的当事人自杀事件弄得法院领导和办案人员人心慌慌,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公正执法和法院的正常工作。对此虽然各级法院领导给予了高度重视,多次召开会议、采取措施、想方设法严防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然而,收效甚微,非但没有禁止,相反,当事人动辄自杀或以自杀相威胁的现象愈演愈烈!成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一个难点问题。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两点:

    首先,作好当事人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不足。目前在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中之所以发生当事人动辄自杀的现象,除了当事人法律意识淡漠,不知道寻求法律救济而是采取极端做法外,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法制宣传教育不足无疑也是造成当事人动辄自杀现象发生的主要原因。我们的一些审判人员往往就案办案,对当事人态度生硬、漠不关心、缺乏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方法和法制宣传教育。使得一些当事人往往错误理解裁判结果或遇到可能不公的裁判时,不是寻找自身原因,(如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发生不一致的问题是怎么造成的)而是一味迁怒或埋怨审判人员,再加上一些审判人员的不良工作态度,使得一些当事人对法律产生怀疑和绝望,做出错误的选择。

    笔者曾遇到一位上访人诉说对裁判文书产生的怀疑和流露出绝望情绪的事情,笔者仔细翻阅裁判文书,认真询问上访人后发现裁判并无不当,只是上访人对裁判文书有错误理解,当笔者耐心的给上访人讲解了裁判文书的含意后,上访人连连说谢谢,高兴的走了。可见只要我们能够注意给当事人作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宣传教育,当事人动辄自杀的现象是可以避免的。

    其次,处理类似事件方法不当。当事人自杀事件发生后,我们一些领导缺乏客观分析事件和处理事件的能力,往往片面追求社会效果。其实这种做法不仅起不到良好的社会效果,相反还会带来一定的副效应。当事人采取自杀的极端做法是坚决不可取的,自杀行为一定要责任自负,如果法院裁判经复查确有错误,应该按照国家赔偿程序依法赔偿,而不能采取法外补偿的办法处理,否则当事人动辄自杀或以自杀相威胁的现象愈演愈烈,不但给法院工作造成被动,而且还给法院审判、执行人员造成心理压力,长久下去必然会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进行。

   (本文来自法治论坛)           有话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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