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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财乡监”未尝不可

2020-05-30 09:52作者:方浩

《中国青年报》10月22日报道了从1998年开始实行改革到现在,“村财乡监”的管理模式已在河南省焦作市的1743个行政村中得到实行的消息之后,诸多时评作者撰文对此举提出了质疑,他们反对的理由概而言之就是:“村财乡监”有悖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村民自治的原则。笔者不知道,在反对者中,有几个是工作在基层,对农村工作是深有感受的,如果没有,那么就听听我这个身处最基层的人对“村财乡监”的看法吧,至少,我不会脱离农村实际,摆出大道理来轻易的、想当然的反对一项比较合适的制度。
       
    我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在1998年制订并颁布实施的,至今虽不足5年,但因其制订的过于简单且缺乏严密性、科学性,已经在许多地方造成农村基层工作局面的艰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总共才区区30条,其中绝大多数内容都是村民委员会的性质、组织结构、产生和罢免程序、议事程序及村民委权利和义务,而在村民委员会的权力监督和制约方面,该法几乎未作规定。一个很浅显的事实:村民委员会由全体村民产生,对全体村民负责,但在现实中全体村村民根本不能有效的对村民委员会实施监督。

我们不妨将村民委员会和《公司法》中的公司董事会作一下比较。公司董事会由股东大会产生,对全体股东负责,为了防止董事会做出越权或违法的行为,《公司法》设置了监事会,此外,公司财务状况要接受审计的检查,公司的经营管理还必须接受诸多部门和监督。然而,即使如此,公司及其经营管理者违法经营等行为仍屡禁不止。相比之下,“村民委员会由全体村民产生,对全体村民负责”这样的权力制约、监督制度安排是否过于简单了呢?如果说还要发挥现实作用,我想这简直就可以说是天方夜谭。
      
    实际上,全体村民本身是分散的,它只是一个法律拟定的实体,而不是具有现实功能的实体,因此,“全体村民”这样一个抽象的概念根本不可能实施有效的监督,更不可能构成监督、制约的主体;此外,村干部也即村民委成员在现实中很容易形成一个对抗全体村民的利益集团,他们会自然而然的通过各种手段侵犯集体利益,然后进行集体分红。在没有有效的监督主体,且村干部有主动集团化的农村社会制度环境中,又怎么能维护广大村民的利益,维护村民的自治权呢?无怪乎,我们听到了太多的贿选案件,听到了令人惊讶的百万巨款买村官的新闻,这难道不正说明了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条件下,村官权力大的惊人吗?其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并没有赋予村官多大的权力,只是因为没有实际可行的监督、制约体系的安排,而使得村官的权力足可以为所欲为,大的连乡镇街道一级政府机关都感到很难规范、控制、制约他们的所作所为。因此,与其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赋予了村民自治的权力,不如说是因为它的简单,毁了自治,形成了农村社会中少数人的“霸治”。
     
   “村”是我国最基层的政权组织,但我从没见过在权力监督、制约体系按排上有如此简单的政权。自治是必要的,是现代政治文明进步的表现,但自治怎么能够在没有有效的监督下进行呢?在缺乏完备的法律制度设计,基层工作困难重重的环境中,一些地方通过传统的,以乡镇政府管制村务的方法制约村委会的权力,这无论如何不是什么倒退。当然,我希望“村财乡监”仅是一种过渡,最终走向的还应该是权力制度科学,严密的村民自治。
    (作者来自浙江临海市)

相关链接:“村财乡监”破坏村民自治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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