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称呼为“人民法院”
在唱响“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时代主旋律的今天,我们的司法系统亦与时俱进地发起了“司法为民”的总倡议,关于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司法改革的各种报导日益增多。面对中国司法体制日新月异的变革,我打心眼里感到欣慰。然而,每当看到有关文章时,总会产生一种美中不足的感觉。
大家都知道,新中国的法院是人民的法院。在“法院”前面冠以“人民”二字,从而就从根本上区别社会主义制度下的法院与官僚资产阶级制度下的法院。记得曾经有一位学者谆谆告诫我们,在称呼我们的法院的时候,一定要牢记冠以“人民”二字,称之为“人民法院”,这是因为我们的法院始终不能忘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用今天的话说,就是我们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将人民的法院从其他性质的法院中区别开来,人民法院的一切工作都要代表着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我一直牢记着这位学者对“人民法院”一词中“人民”二字的诠释,在以后的学习中和工作中不断培育着对人民的神圣感和使命感,以至于到一看到“人民”二字就不由得心潮澎湃、精神抖擞,神圣感与正义感骤然涌于心头。而每当在读书阅报时看到我们的人民法院的称呼前少了“人民”二字的时候,心情便会一落千丈,再好的文章,读起来也总觉得不是个滋味,如鲠在喉。这种感觉在最近是表现得越来越强烈。究其原因,是因为无论是在地方机关报上还是在专业报上,无论是执政(司法)官员还是专家学者,似乎都对此非常淡漠,已习惯于在称呼我们的人民法院的时候,不再冠以“人民”二字。我真担心有关人士根本就没有把人民放在心上。如果是这样话,那可就危险了,说轻一点,可能是没有时时想着人民,说重一点,则可能是使改革失去了有利于人民大众的方向,不能想人民群众之所想,急人民群众之所急,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真正落到实处。
但愿我是杞人忧天。
(作者来自江西省新余市江西姚建律师事务所)
